征收评估机构应协商确定,不会参与选定的必看!,征收评估机构由谁确定: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要点一:开始选定的时点可能有两种】
究竟什么时候开始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这是被征收人首先需要明确的问题。济南市的《选定办法》中给出了两种不同的时间节点:
一是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后依法选定,这是一般情况,也符合征收拆迁工作的起码逻辑;二是在发布冻结通告后以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依法选定。此时选定的叫“预评估机构”,待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预评估机构可经公示无异议后,转为正式的征收评估机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示期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被征收人书面提出异议,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自行确定预征收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选择权,组织选定正式的评估机构。
事实上,这种“预评估”对应的就是老百姓们耳熟能详的“模拟搬迁”。但被征收人一定牢牢记住一点,无论程序上怎么做调整,该属于我们的权利绝不能被省略、剥夺。
【要点二:协商选定要超过三分之二的被征收人达成一致】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会有质疑:明明我参与了协商选定,到场的人看上去也很多,甚至已经明确过半,为什么我们选的机构不算数,最后还是要再组织投票或者摇号呢?
这就要看当地设定的协商选定“门槛”了。济南市的《选定办法》中就规定了如下协商选定中的细节问题:
1.协商选定必须发公告、通知,确保被征收人知情权;2.协商选定的期限不少于10天;3.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织协商选择;4.协商需超过三分之二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方能生效;5.协商不成的则根据不同情况转入逐户征询、集中投票或者被征收人代表投票等方式继续向下推进。据此,参与了协商选定并不意味着协商结果就会成为最终的选定结果,是否越过了超过三分之二这一门槛十分重要。
这一过程的公开、透明度按说是很高的,被征收人如有疑问都可以向街道办、居委会工作人员了解询问。
【要点三:投票阶段需有现场监督】
如前所述,投票阶段又分为逐户征询、集中投票和被征收人代表投票3种模式。济南市规定,一次征收300户以下的走逐户征询或集中投票的方式,300户以上的采取被征收人代表投票的方式。
被征收人代表的选择同样有其程序,具体的规定可概述如下:
1.投票代表按被征收人数量的5%-10%推选产生,人数不少于50人,不多于200人;2.投票代表名单应公示3天以上,名单之外的被征收人凭10名以上被征收人出具的联名推荐书向街道办报名,可直接参加投票;3.参与投票人员在告知的规定时间持房屋权属证书或承租合同、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投票;4.集中投票和被征收人代表投票方式均应有公证机关公证或有街道、居委会代表现场监督。也就是说,被征收人代表投票方式虽不能保证每一户被征收人都有权参与投票,但并不排斥推选代表以外的人作为代表参与投票。只要被征收人获得了足够多的群众的信任,就能通过10人以上的联名推荐书参加投票。
【要点四: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是最后选项】
济南市规定中明确,采取前述投票方式未能确定征收评估机构的(少数服从多数即可),征收方就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选定征收评估机构了。
由此来看,3大类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的顺序一般是“协商—投票—摇号或抽签”,不能直接适用投票或者随机方式来选定评估机构。
抽签、摇号过程中同样需要有公证机关在场公证,或者安排街道、社区的代表做现场监督。
圣运律师要提示大家的是,上述选定程序应当说比较严谨细致,每一个环节都有公告、通知,都有社区居委会、街道办的协调组织,被征收人只要对自己的事情足够上心,知情权和参与权还是有保障的。大家要切忌对社区、街道办张贴的通知、公告“选择性失明”,或者因早出晚归等自身客观原因“没看见”从而错过行使权利的机会,为权利救济留下遗憾。(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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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收评估机构应协商确定,不会参与选定的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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