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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无主房屋的强制拆除: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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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法: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法: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被征收人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对征收补偿不满意,就没和征收方签协议

最高法: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些被征收人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对征收补偿不满意,就没和征收方签协议,征收方也没来找谈判协商,就一直僵持着,也不影响生活,被征收人也没着急。突然有一天外出,回来发现家没了,房屋被移成平地了,去找征收方,征收方说不知情,不是他干的。此时,被征收人该如何是好?

最高法: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申734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作出了这样的认定:在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对行为主体作出认定或推定。首先,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行为的法定组织实施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其次,如有合理理由认定被诉行政主体与加害行为之间具有高度关联性,应综合全案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须初步证明被诉行政主体具有对案涉区域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和相应事实,但要求其承担全部证明责任准确证明侵害主体实为强人所难。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21年4月1日开始实施,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对房屋强制拆除行为不服以谁为被告,主要是在征收过程中是否存在强制拆除决定,如存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主体为被告,不存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具体实施单位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因此,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无强制拆除决定,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你还是可以以市、县人民政府为被告;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你需要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最高法: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近遇到的咨询比较有意思,有人这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之后就不能再起诉市县级政府了,说网上有人这么科普的。从这个司法解释的名字上也可以看出,并不是这么回事啊,“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其出台的目的是不应将所有违法行为都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有些违法行为应该由相应的部门承担,但绝对不是说不能起诉市县级政府了。如就是其应承担责任的行为,不起诉他,起诉其他部门,法院也不会支持呀!比如说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格被告就是市县级政府,你不起诉他,起诉房屋征收部门,法院也不给你立案呀!

最高法:无主体对拆除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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