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具备哪些条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现在来说是非常常见的事情,实践中,许多农民因长期在外工作或是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耕种,或是一些养殖、种植大户看中某地块需要承包时,村委会通常会与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将土地租给别人。但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不能随随便便地就进行流转。
可是近日,有一位河南的当事人咨询律师说,由于自己长期在外工作,家里的老母亲又无力耕种,村委会就擅自做主将自己家的承包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流转给了一个当地公司,而且还没有任何的补偿...那么,村委会的这种做法对吗?
近日,为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海口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发布了《海口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下面我们就结合该办法来告知大家土地经营权应该要怎样流转,流转时又该遵循什么原则?
什么是土地经营权?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土地经营权。该《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四荒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经营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以出租、转包、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但是以出租、转包、转让、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统一在海口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不过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过互换、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其他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后,若再进行流转,就必须要征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如果没有征得同意,那么就不能擅自再进行流转,否则该流转行为必然违法。
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包括:(一)以家庭承包方式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三)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
不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不是想怎么流转就能怎么流转的,根据农业农村部对外发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海口市发布的《办法》依据《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再次细化了土地经营权流转原则,这足以说明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决心。该《办法》中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二)不得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三)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四)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六)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七)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也就是说,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必须要遵循老百姓的意愿,该给补偿时就必须要给予补偿,不能损害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能采取恐吓、威胁等方式强迫或是阻挡农民流转土地经营权,更不能以“以租代征”的方式强迫村民交出土地,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由农民自主决定。
同时,在取得土地经营权之后,还不能改变土地的用途等。实践过程中,如果发现有相关部门人员或是单位、个人在取得土地经营权之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批先占或是搞非农业开发,或是村委会擅自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别人,且也没有给予自己任何的补偿,那么建议老百姓可以及时地拨打12336进行举报,也可以向上一级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他们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需具备的条件
根据该《办法》中的规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必须要具备以下这五个条件:(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明晰,权证齐全有效;(二)具有流转交易土地经营权的真实意愿;(三)交易双方必须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土地流转用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规定;(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不具备上述五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比如,农村土地经营权权属不合法,不明晰或是土地经营权权属有争议,不利于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等,那都不应当要进行流转交易,否则无论是对哪一方来说都会有较大的风险。
遇到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怎么办?
若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发生纠纷,那么可以采取以下三个办法来解决,一是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协商、沟通是解决问题最直接的办法,二是,如果协商之后,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那么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调解等办法后,问题仍然没有得以解决,那么我们可以采取第三个办法,就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办法》第29条规定,流转双方因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和解,也可以请求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调解,或者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圣运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土地经营权流转需要依法依规地进行,不能侵害老百姓的权益,破坏土地,一旦遇到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一定要及时地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坐以待毙,否则会对自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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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市圣运律师事务所: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具备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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