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院案:镇政府对营业场所证明盖章,该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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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院案:镇政府对营业场所证明盖章,该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
设施农用地项目也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如果未履行这些手续,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如果被认定为违建,就一定要拆除这些项目吗?沈律师今天通过北京第三中院的 (2021)京03行终1300号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镇政府认为孙先生的房屋是违法建筑,要求其自行拆除,孙先生依法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予以维持,孙先生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以及复议决定。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涉案建筑所在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用地,孙先生的土地是从张先生处转让而来,在转让之前,就已经有了建筑物,并且该地已经被注册登记为某养殖场,村委会也出具了证明。该建筑虽然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是有农调手续。
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土地使用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设施农用地的报批或备案手续,但原告建设养殖场已经经过村委会同意,镇政府曾在养殖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证明上盖章确认,孙先生已经对利用涉案建筑进行养殖的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该信赖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使该建筑是违法建筑,也不能随意地拆除。最终人民法院撤销了限期拆除决定以及复议决定。
以上就是关于是违建:镇政府对营业场所证明盖章,该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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