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案例: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机关可就赔偿方式和数额: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南通案例: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项目和标准?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04年通过购买的方式获得了涉案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镇政府于2013年组织人员对当事人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后镇政府该行为被复议机关市政府予以确认违法。市国土局于2014年作出了《收回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当事人依法诉至人民法院后,该收回决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据此,当事人分别向市政府、市国土局、镇政府提出了行政赔偿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赔偿申请,市政府和市国土局作出了不予赔偿决定,而镇政府未作出答复。当事人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行政机关对自己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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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认定: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应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本案中,镇政府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已经行政复议程序予以确认,市国土局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审理违法性已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因此,镇政府和市国土局应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市政府并非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因此不需要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后,需要确定如何进行赔偿,南通中院认为:在具体赔偿范围过程中,应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当地的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所规定的补偿项目和补偿标准,依法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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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双方需要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沟通,当双方谈不拢的情况下,征收方需要依法走相应的法律程序予以征收,但有些征收方为了完成征收任务,快速获得土地,可能会铤而走险去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法律从未授予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拆除老百姓的合法房屋,一旦未经司法强拆程序的强制拆除行为必然是违法的,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通过去法院起诉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自己的损失。
很多被征收人遇到房屋被强制拆除的情形,不会及时去法院起诉,而是抱着和征收方再次协商的可能性,或者说是被征收方的语言所迷惑,认为征收方肯定不会不给自己补偿的,但被征收人需要考虑一个问题,有房屋在的情况下,房屋就是你谈判的筹码,一旦房屋灭失了,土地也被征收方占了,你又拿什么做谈判的筹码呢?而且权利是有保护期限的,你不及时行使,一旦过期了,就丧失了维权可能性,到时候征收方不给你补偿,你又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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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南通案例: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及赔偿项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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