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拆迁系列之:国务院一锤定音,江苏拆迁标准免费咨询北京农权律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拆迁系列之:国务院一锤定音
拆迁宝典之——漫漫维权路
【事实概要】
东南三千里,沅湘为太湖。当年唐朝诗人元结笔下的太湖人民的生活,简直就是陶*所梦求的“桃花源”的翻版,以至于发出了“吾行遍九州,此风皆以无。”的感慨。但是在2009年7月,一纸《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就像一颗巨石,砸向了滨湖区金城新湾南桥村,让家住章里巷的任*玲女士平静的生活泛起了层层的波澜。
步入新世纪以来,中国的经济和基础建设飞速发展,大量的农村集体用地和房屋面临改造。而此次拆迁,就是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及村委为了“南桥城中村改造基础设施开发整理”项目而进行的。该项目所涉及的拆迁面积近15万平米,其中非住宅面积62400平方米,住宅面积高达83510.51平方米。
本案的当事人任女士的房屋也在其中,任女士在得知将要拆迁的消息后,怀着忐忑的心情,准备与拆迁办的人就拆迁补偿的具体事宜商量一下。但没有想到,仅过了20天之后,任女士没有等来能与之对话的负责人,反而等来了村委下发的“最后忠告”!
村委态度非常强硬,竟然要求从7月6日起至8月1日这短短的不到30天之内,村中涉拆的350余户住宅必须全部签约。并且表示,如果不签就是“延缓城市建设的推进”,要对这种做法“绝不姑息”。忠告的最后,还表示希望被拆迁户“珍惜时间,抛弃幻想,面对现实”否则“您将名利俱损,后悔遗憾之极”。
面对这样的一纸忠告,任女士十分迷茫,难道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只是一个“幻想”?然而现实并没有给任女士过多的思考时间,随着8月的到来,来自村委以及社会上的压力骤然增大。看着原来的邻居一家家搬走,任女士感觉就像有一张网,向自己的家庭罩了过来!但目前给的条件实在太不合理了,这种情况,她根本没有办法答应。在无力抗争了一看后,万般无奈之下,任女士想到拿到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2010年7月,她带着最后的希望,求助于专业机构燕薪拆迁律师团。这个时候的她绝对没有想到,一年以后,在律师团的带领下,自己也可以走进国务院法制办的大门。
【办案掠影】
任女士决定依圣运权后,随即请到了正在无锡承办其他拆迁案件的燕薪律师,燕薪律师在详细询问了事情的经过后,敏锐的发现,拆迁方虽然来势汹汹,但任女士除了看到过一纸“忠告”以外,并没能看到其他例如拆迁许可证之类的法律手续!
“这里面肯定有文章”,如果拆迁本身就不符合法律程序,那么这些所谓的拆迁通告根本就是一纸空文!带着这样的想法,燕律师决心帮助任女士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她的利益。
布满荆棘之路
在接收任女士的委托之后,燕律师马上发出“土地预审文件”“土地出让方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6份信息公开的申请,意图全面了解拆迁的具体细节和其中的不合法之处。
很快,这些申请都有了结果,这些本来应该在一年前就公开给任女士的文件,今天终于摆在了任女士的面前。
首先燕律师就发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公开申请并未得到答复,其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里面明确的说明,拆迁办法需按照《江苏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来实施。从名字上就看出,这是两条地方性法规。在仔细研究了这两条地方性法规之后,团队发现了一些明显的不合理。按照律师的安排,任女士马上对无锡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提请了行政复议。理由有三点:1、《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本身的颁发,就存在违反上位法的情况。根据《行政许可法》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规章才可以设定临时行政许可,而无锡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办法》中,自行创设了“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的许可行为,是一种直接违反上位法的行为。根据规定,适用与该《办法》的行政行为也必然是违反法律的。2、“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错误的认为任女士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而实际任女士房屋所在地块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3、所有房屋拆迁行为必须在拆迁单位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后才能实施。而拆迁单位利用“拆迁补偿通知书”来替代许可证,妄图规避法律,这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以上三点理由,希望拆迁管理主管部门能够认定“拆迁补偿通知书”违法,并撤销“通知书”。
没想到的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书提交以后,就如泥牛入海音讯全无,一等就是两个月。无奈之下,律师们只得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成拆迁办撤销通知书。但是一纸诉状换来的并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法院以任女士原先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为由,拒绝受理任女士提出的行政诉讼,而任女士收到的,仅仅是口头回复,连一纸裁定都没有。“通知书”虽然是2009年7月颁发的,但是直到一年以后的2010年7月任女士才在律师的帮助下真正看到“通知书”。这时的任女士真是一肚子苦水,无处诉说。在阐明了事实之后,律师团队再一次向无锡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望无锡市人民政府能够认定上一次的申请是正当的。就在此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峰回路转的拐角
在办案的过程中,燕律师一直在发出各种各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0年10月29日,无锡市国土资源局的一封回函,彻底改变了案件的走向。其中明确写道任女士的住所,是因蠡湖东扩环境整治工程的需要,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0年5月21日颁发的苏政地(2010)211号《关于批准无锡市滨湖区2010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通知》批准征收的。
事实至此,真相大白!该地块2010年5月才批准征收,但相关部门在2009年竟然就开始了拆迁事宜,这简直赤裸裸的践踏法律程序!
而在这张《城镇建设用地通知》中,又表示了此次批准是根据滨湖区人民政府呈报的文件和对应的一书三方案来实行的。这里面可谓是文件套着文件,层层叠叠云里雾里,任女士看得是晕头转向不置可否。
但是这一切怎么可能逃得过律师的眼睛,律师团立刻不厌其烦的再一次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江苏省国土厅公开上面所说到的文件和一书三方案。并不意外的,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拿申请要求不清楚当借口,拒绝了申请。这一次的拒绝并没有打击团队律师的信心,反而印证了燕律师的猜想,这两份文件肯定有问题。于是团队律师开始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向江苏省政府提起撤销《第三批次通知》的行政复议,另一方面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省国土厅履行对于省政府的征地批文和对应的一书三方案的信息公开职责。在多如牛毛的各种文件之中,团队律师准确的找到了切入点,给这一次的维权带来了一线光明。
通向希望的前方
在律师团的压力之下,国土部门终于公开了相关文件及对应的一书三方案。在简单的观察之下,“这又是一个违法文件”,燕律师发出了这样的感慨。为什么一次拆迁,各级政府竟然下发如此之多的违反国家法规的行政文书?抛开这个疑问不谈,江苏省政府终于也接受了撤销《第三批次通知》的行政复议申请。2011年3月,任女士等来了又一次失望,江苏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支持了《第三批次通知》的内容。任女士感到了无边的绝望,区政府、市政府、省政府都没有支持自己的维权行为,还能怎么办呢?
国务院,这个词在大多数人眼中似乎代表着一个遥不可及的地方,有多少人能想到自己的个人问题可以通过国务院来解决呢?“国务院能管我的事么?”任女士发出自己的疑问。
让任女士没有想到的是,11年4月5日,在做出了充分的准备下,燕律师带领任女士向国务院法制办递交了撤销《第三批次通知》的行政复议裁决申请书。
2012年的1月29日,任女士终于接到了国务院法制办下达的行政复议最终裁决书。该裁决书最终支持了任女士的请求,撤销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省政府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律师说法】
这次的案件虽然还没有最终解决,但是经过一年半的艰苦努力之下,国务院最终支持了任女士的正当的维权请求。从这一年半走来的路上,其实可以给大家带来很多启示。
中国,幅员辽阔地大物博,有时候国家颁布的法令在各个地区具体实施的时候会因为实际问题遇到这样那样的阻碍。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的补充,地方政府经常会出台一系列的地方法规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但是在地方利益的驱使下,地方政府也会颁发出一些有悖于国家法律也就是违反上位法的法规。而很多个人的合法权益就淹没在了这些多如漫天星斗而又充斥着各种专业术语晦涩难懂的地方法规之下。
这些地方法规,就算专业律师研究起来也要花一番功夫,更别说非专业人员了。而地方政府又利用大家认为行政命令“扳不倒”“抬不动”的惯性思维,让被拆迁人陷入一种错误思维之中:即某些官员的行为就是政府行为,政府行为只要符合地方政府一些规定就是合法行为。
其实大家每次遇到这种问题,心里都应该打一个问号“这次适用的地方法规符合国家法律么?”并且聘请专业律师进行详细的研究,提出专业意见,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公民利益不受侵害。
本案中,律师承办案件中,没有被相关部门给任女士发出的各种“通知”给唬住,反而以此为突破口,顺藤摸瓜找到这个项目的违法违规之处;其次是在遇到阻碍后,没有陷入上述的错误思维之中,而是坚持维权,一直复议到国务院法制办,为维权的最后胜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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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临律-江苏拆迁系列之:国务院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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