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进城落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否得到保障,进城落户 土地承包: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进城落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否得到保障,是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前后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日前,河北省某市的农民王先生为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送上一面锦旗,上面写有“北京圣运正义化身,诚信正道捍卫法威”。王先生称因疫情原因不便将锦旗亲自送至律所,还特意录制了一段视频向陈丽芳律师表示感谢。而王先生所遇到的,就是一起颇具典型性的进城落户村民土地承包权益保障纠纷。那么当地市中院将给出怎样的终审裁判呢?
【基本案情:为8亩多承包地,村委会与村民展开诉讼拉锯战】
1999年1月,涉案村委会将本村分散于各处的8.25亩土地承包给村民王先生经营,并由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承包期限到2029年1月止,为期30年。
然而转折却发生在2002年,这一年王先生全家迁入了当地市区居住,转为了非农业户口。15年后的2017年9月,涉案村委会突然向王先生邮寄了一份“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通知书”,依据当时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规定,要求王先生于2017年10月寒露节气前将涉案承包地交回,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
王先生自然不会认同村委会的“强制收回”决定,这下涉案村委会可急了,一纸诉状将王先生诉至当地基层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先生限期交回承包地,并自行清除地上附着物。
眼见村里为了8亩多地和自己彻底撕破了脸,王先生无奈,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咨询。
考虑到王先生的涉案争议标的价值有限,全案委托将导致其需要支付的委托代理费用较高,不够“划算”。陈丽芳律师决定仅对该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详细指导委托人的起诉维权,但只收取十分低廉的咨询费用。
但有些出乎意料的是,该案的诉讼过程却是一波三折。2017年10月底涉案村委会开始起诉,结果当地县法院于2018年裁定驳回了村委会的起诉。
涉案村委会不服,继续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2月,衡水中院终审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历经1年多的程序交锋,案件才进行实体审理。
2019年,当地县法院终于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涉案村委会继续向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年底,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11民终2382号《民事判决书》,终于给出了本案纠纷的最终结论。
那么,市中院将会怎样判决呢?村委会对进城落户村民的承包地“下手”,能否获得支持呢?
【中院裁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遭强制收回】
参与指导本案的陈丽芳律师指出,本案中村委会作出所谓的“收回通知书”,依据的就是修订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的如下规定: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该条规定直至2019年1月1日才被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所删除。而村委会认为其早在2017年就作出了涉案“收回通知书”,显然应适用旧法的上述规定,法院也应当支持其强制收回王先生承包地的诉讼请求。
不过,涉案村委会的上述想法显然没有充分考虑到国家政策的导向性,有些一厢情愿。衡水中院在终审裁判中是这样分析的:
2019年1月施行的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据此,新法明确了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得到保障,且不支持以此为由强制收回承包地。
而由于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施行后,该案尚未审结,故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法律审理本案。
此外,国家一直鼓励农民进城落户,早在2014年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等规定,明确提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法院据此强调,虽然直至2019年1月新法才得以施行,但国家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具有滞后性,涉案村委会于2017年要求王先生交回承包地已不符合当时及今后的政策规定,其诉讼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时两年多,王先生的承包地终于被保下来了!
通过本案,陈丽芳律师团队要提示广大进城落户农民的是,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明确保障大家的集体土地用益物权,村委会、村集体均无权以农民进城落户为由搞强制收回、退出。同时,进城农户的土地使用权完全可以依法确权登记,并在完成确权登记后作出进一步流转或者自愿有偿交回、退出等选择。本案中法院对国家政策导向的准确把握和精准的法律适用,给涉案村委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课,也充分维护了进城农民的土地权益。当事人送上的这面锦旗堪称是对农村土地制度进步的最佳褒奖。(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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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以案说法」进城落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否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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