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更新会牵涉的这3件事,不做好应对准备可要吃大亏!,城市更新有前途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城市更新”尽管是个较新的名词,但其内涵其实并不新,绝大多数事情都是老百姓在过去十数年间见识过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城市更新颇有些新瓶装旧酒的味道,可视作城镇棚户区改造的延伸。圣运律师觉得,将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腾退搬迁等拿出来对比事实上是存在逻辑谬误的,因为稍加浏览各地的城市更新法规政策即可发现,它与以往这些项目是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本文,圣运律师就为大家进一步解析城市更新究竟会干些什么,以及咱老百姓的应对之道。
【事件一:拆除历史违建】
拆违建,是各地城市更新项目的题中应有之义。且无论是拆除重建类更新,还是仅仅做综合整治,都不妨碍拆除违法建设在其中的充分开展。
鉴于城市更新活动主要发生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故相关拆除违建行为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推动,针对的是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情形。
伴随城市更新而来的违建清理整治主要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协助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航拍图、国土空间规划图纸等证据。
查处、拆除的程序正是十分经典的“前处罚,后强制”,通过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执行来实现对违建的拆除。
圣运律师要提示各位的是,虽然城市更新的相关规范中一般不会明确提及拆除违建的内容,但“拆违建”仍会因城市更新项目的推动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速。
要更新,就得先拆违建,不然怎么更新呢?这种逻辑已为一些地方政府所认可。违建当事人将会面临来自申请城市更新居民和行政机关的双重压力。
故此,大家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严抓拆违程序中的违法点,及时救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只要扛过了拆违方的“三板斧”,随着城市更新项目的深入,与市场主体协商,甚至获取征收补偿的可能性都是客观存在的。
毕竟,城市更新所要面临的是处置所谓的“历史违建”“存量无证房屋”,政策也支持这类房屋通过征收拆除并取得适当的补偿。完全零补偿的拆违,显然是当事人所不能接受的。
【事件二:一定规模的协议搬迁或者改造】
城市更新的主要活动内容事实上就是协议搬迁或者改造。无论拆的还是不拆的,能干什么,都要靠业主们达成协议。达不成协议,七嘴八舌,那就什么都干不了。
而这个“谈”的对象,圣运律师此前已经分析过了,可不是征收办或者街道办,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这就要求咱老百姓具备相当的协商谈判功力,在对补偿条件心存不满时不要轻易妥协去签订搬迁补偿协议。
在协议搬迁过程中,签约即意味着我们对自己房屋的处分,签完了就要按约定交房搬离,到那时再想反悔就是我们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了。
更何况,一旦签约比例达到了95%这样的“政策门槛”,项目性质就可能会发生根本转变。地方政府针对剩余户启动征收,此时留给被征收人的回旋余地就会十分有限了。
协商这一环节上,待更新房屋的市场价值显然是重要议题。老百姓要是对这一略显专业的问题拿不准,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为自己的谈判增添专业保障和筹码。
【事件三:征收及其他“行政决定”】
尽管棚户区改造的高峰早已过去,但房屋征收却从来不曾淡出城市的视野。
《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第31条规定,在城市更新过程中,为了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确需征收房屋提升城市功能的,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愿,科学论证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可知,城市更新不全是腾退搬迁的天下,确有需要时政府征收仍能大显身手。
除征收以外,上海市在《条例》中还规定了对公有旧住房的拆除重建改造,并明确当签约比例达到95%以上时,区政府有权组织公有房屋承租人与公房产权单位调解,直至通过行政决定实施“强制”腾退。
当事情真的发展到这一步时,被征收人切勿有任何犹豫,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诉权是最重要的。分户作出的征收决定要诉(包括复议),征收补偿决定同样要诉。
甚至包括前面提及的“强制腾退公房决定”,也要想尽办法加以救济,而不能坐等其生效后法院来人上门强拆。
圣运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城市更新就是一个多种法律性质活动叠加的混合体,其较单纯的拆违、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而言更为复杂,对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尽早学习掌握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法规,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有准备地应对上述3类事件。(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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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城市更新会牵涉的这3件事,不做好应对准备可要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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