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自治帮拆”是强拆的万能保护伞吗,村民自治拆迁合法吗: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近年来,许多地区都存在旧村改造、村改居等项目,然而,并非所有都会依照法律规定的征收步骤进行。实践中,征收方往往通过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并通过腾退宅基地和房屋的决定进行。但是,村委会发起此类会议通过的“腾退”决定,并不符合《民法典》的物权精神。
【案件情况】
李某某在北京市密云区穆家峪镇拥有合法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2018年,李某某房屋被纳入《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但其未与相关项目部门达成协议。
2018年12月21日,案涉房屋被断水、断电、封路,导致李某某无法正常生活。
2019年5月,李某某房屋被第二次违法拆迁介入,李某某发现房屋损毁后,曾向穆家峪镇派出所报警处理。
2021年4月11日,密云区政府设立的穆家峪镇新农村刘林池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向李某某出具告知书,告知李某某需在4月20日前签约交房,否则将由第三方村委会启动帮拆,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2021年4月20日,密云区政府和第三方组织人员将李某某上述房屋全部拆除,随后李某某将密云区政府诉至法院。
被告区政府辩称,原告房屋由第三方新农村村委会实施拆除,被告并未指令、授权、委托任何机构或单位对原告房屋进行拆除。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新农村村委会称,为保障广大已签约、交房村民的共同利益,其于2021年4月9日已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收回原告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并采取自治帮拆的方式加快进度。
同时,2021年4月11日已向原告等人发放了《告知书》,通知让其于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签约及交房,但原告等人并未按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因此,新农村村委会于2021年4月20日组织对原告房屋实施了拆除。
【法院一审判决】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新农村村委会自认通过村民自治方式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帮拆行为,并提交了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告知书》、《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
住总绿都公司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系涉案项目的拆迁方。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新农村村委会共同实施或委托新农村村委会实施了涉案强拆行为,故原告对被告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某某的起诉。
李某某对此不服提起上诉,并提交了区政府成立改造项目指挥部的新证据,目前本案正在二审审理中。
【圣运律师看法】
圣运律师认为,实践中,村委会发起此类会议通过的“腾退”决定,并不符合《民法典》物权精神。
由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赋予村民会议决定宅基地和房屋腾退的权限,因此,与具有行政强制性的征收拆迁相比,其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而是由具有平等地位的村委会与村民经协商进行搬迁的过程。
从本质上看,腾退更像是协议拆迁,补偿标准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若村民村委会与被拆迁人无法协商至满意的补偿标准,被拆迁人是可以选择不拆的。并且村委会无权进行强拆。
对于以“征收”名义开展的拆迁项目,村民们必须知道的是,《土地管理法》修改后对土地征收有着非常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对于集体士地的征收,征收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均须经国务院批准。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是无权组织和实施任问征地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作出过(2021)最高法行申3784号《行政裁定书》。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即单方采取强制拆除则涉嫌违法。
作为被拆迁人,为了使我们的利益最大化,在拆迁中不仅要时刻警惕征收项目的合法性,我们也要关注是否会有以“征收”为名义,实则为腾退的变相执法存在。
在遇到此类情况时,被拆迁人更需要擦亮眼睛找出村委会背后的委托机关,积极寻找证据,避免滥诉,提起精准诉讼,进行权利救济。(杨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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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头条-村委会“自治帮拆”是强拆的万能保护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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