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街道办将鉴定为危险房屋强制拆除,法院判决违法,无锡危房怎么处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无锡:街道办将鉴定为危险房屋强制拆除,法院判决违法
一、案情简介
耿某系吴桥某路某号房屋所有权人。2015年11月26日,无锡市北塘区某街道办向无锡市北塘区政府报送《关于吴桥××路××号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报告》称:发现吴桥××路××号存在安全隐患。之后,市安全管理处向原北塘区政府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称:受无锡市住建局指派,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9日派员对无锡市北塘区吴桥××路××号房屋进行现场查勘……经分析和综合判断,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第5.2.3条规定,评定上述房屋的安全性等级为C级,即局部危房……现正式向贵方下达危险房屋通知书,希接到本通知书后,结合房屋的适修性立即采取结危措施,以确保安全。
次日,原北塘区政府向原北大街街道办作出《关于做好吴桥××路××号房屋安全处置的通知》称:请你街道收到通知后立即派员上门,妥善处置,确保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2015年12月10日,原北大街街道办向耿某作出《危房搬离通知书》并附《危险房屋通知书》,通知其户即时搬离该房屋。2015年12月15日,耿某名下的吴桥某路某号房屋被原北大街街道办强制拆除。耿某认为,原北大街街道办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于法无据,严重侵害其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北大街办事处强行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法院审理
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提出的下列意见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达到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栋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该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未及时修缮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发生的费用由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予以救助补贴。”
本案中,根据《危险房屋通知书》的内容,涉案房屋虽然被评定为局部危房,但是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应由房屋所有人即耿某按照房屋安全管理机构的意见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处理;即使耿某未及时修缮治理涉案房屋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者采取其它治理措施。而北大街办事处既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亦不是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故无权实施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因此,北大街办事处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判决确认违法。
三、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无锡市梁溪区北大街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12月15日拆除原告耿某坐落于原无锡市北塘区吴桥某路某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四、律师总结
在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可能都听过这些套路,比如说“拆违代替拆迁”“拆危代替拆迁”,很多被征收人对于这些套路可能并不陌生,甚至都知道该如何应对了。因此,当遇到房屋被认定成危房,若您认为存在错误的,一定要及时行使相关权利,如果您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最终房屋被拆了,拆除行为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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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来源:头条-江苏无锡:街道办将鉴定为危险房屋强制拆除,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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