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清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的情况,让你立案不迷糊!,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和制度: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一、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相互交叉,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过程中,认为正在审理的受行政处罚的原告的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将原告有关犯罪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处理。此时针对正在审理的行政案件法院对通常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如果犯罪行为与行政机关之前认定的违法的行政行为具有关联性,那么此时法院应中止行政诉讼,等刑事案件审结确认是否犯罪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
例如:A区公安局认定王某盗窃1000元,对王某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拘留10日,后王某不服以A区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实际上盗窃的数额为5万元,此时法院需要将有关犯罪材料移送司法机关,对原行政案件中止审理,等待刑事审判结果。如果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王某构成盗窃罪,则行政处罚会和刑罚进行折抵,行政诉讼的标的就不存在了,此时法院应当裁定终止行政诉讼。如果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为王某不构成犯罪,此时法院应当恢复行政案件的审理,重新判断王某行为的违法程度,并作出对行政处罚合法性的审查认定结论。
2.如果犯罪行为与行政机关之前认定的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是两项独立的行为,法院就应当继续审理原来的行政诉讼,而无需等待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
甲厂为采沙场,但是采砂许可证已经超期还仍继续从事采砂活动,因此行政机关责令甲厂停止停产停业,甲厂不服诉至法院。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甲厂的采砂许可证系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而来需追究刑事责任。法院此时应当将涉嫌行贿犯罪的有关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对基于采砂许可证到期而作出停产停业处罚行为的合法性继续审理。
二、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在实践中,行政法和民法并不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们经常会交织到一起。例如,甲的房屋因三旧改造项目被征收,甲作为被征收人与区政府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选择以产权置换的进行补偿,区政府履行完毕安置补偿职责,乙认为被征收房屋权属存在争议,区政府没有做好房屋产权调查,因此对区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履行安置补偿职责(行政争议)。同时,对乙向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给予侵权赔偿(民事争议)这时候,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就交织到了一起。
对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如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分别立案,由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则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司法效率,还不利于矛盾的实质性化解,容易导致循环诉讼。
为解决该问题,《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改)第61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这说明立法者对于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态度是:对于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那可以合并审理。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或法院决定不予合并的,只能将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分开处理,由法院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分别予以审理。
在分别审理中,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以等待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因此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的前提为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可以独立立案并属同一法院管辖才可能合并审理,其次需要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提出。(张梓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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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分清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的情况,让你立案不迷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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