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收到答复不一致,违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完整: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淮安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收到答复不一致,违法!
一、 案情回顾
某鑫公司,系某商厦的产权单位。
2007年,原某县建设局下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某商厦大楼被拆除。为此,某鑫公司于2020年8月在某区人民政府网站向淮安市某区住建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但未得到正确的答复,起诉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为申请公开的内容:圣运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该许可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10项,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公告、拆迁补偿协议和各种合同文件。
截止起诉日,区住建局仍没有公开上述信息,也没有书面回复。
故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区住建局未依某鑫公司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判决区住建局向某鑫公司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事项。
二、 被告答辩
区住建局辩称,由于案涉地块房屋拆迁时间在2007年,纸质档案无法查找,故在2020年8月28日,征收办向原告公开相关电子文档信息。根据2007年相关房屋拆迁规定,当时房屋拆迁没有征收决定公告、补偿决定公告,该信息不存在。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本案中,拆迁许可证的颁证机关,也是拆迁人提交相关申领材料的保存机关,亦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备案部门,故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应当由被告洪泽区住建局制作、保存并依法由其向原告公开。但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联系其下属单位淮安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向原告公开了房屋拆迁通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宣传提纲、拆迁估价机构选择通告等9份材料,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不一致,显然属于公开内容错误。
同时,被告安排淮安市××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以口头的方式答复原告,其所申请的信息已无法找到,一方面不符合原告要求以书面的方式进行答复,另一方面答复内容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至于被告在本案中辩称原告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已经不存在,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必要且合理的检索义务,也未向原告说明合理理由,故对被告上述观点不予采信。
四、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淮安市洪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某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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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临律-江苏-淮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与收到答复不一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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