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政府领导“莅临”拆迁现场,法院:推定政府为强拆主体: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山东聊城:政府领导“莅临”拆迁现场,法院:推定政府为强拆主体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1日茌平县乐平××镇大尉村委会出具证明,证明刘先生因结婚申请宅基一处,村委会同意将村东头坑南规划宅基地一处。2018年6月刘先生在该宅基上建设房屋。2018年6月13日,茌平县国土资源局向刘先生之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其送达。
2019年5月17日,镇政府工作人员带领拆除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
法院认为:
(一)原告刘先生是否是本案适格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他合法权益,有权按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作为乐平××镇大尉村村民,享有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自然包括享有本集体组织的宅基使用权,村委会亦为原告划分了涉案的宅基地;原告刘先生在村委会划分的宅基上盖上了房屋,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作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原告的财产权受到了侵害,故原告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二)被告是否对原告刘先生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原告刘先生提供的现场清除视频、照片显示,清除行为是由被告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实施且现场有消防车、救护车等;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来看,原告刘先生虽亲眼目睹强制清除现场,但也只能用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保留证据,原告刘先生尽其所能向法院除了提交现场视频资料、照片外,并无法证明参与清除行为的人员是由哪一级政府或者机关安排、代表哪个主体。被告在否认其组织实施强制清除原告房屋的拆除,但案涉房屋坐落在乐平××镇的辖区内,乐平××镇对其工作人员出现在拆除现场的辩解不具有说服力,在被告镇政府不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未参与拆除涉案房屋的情况下,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原告刘先生提供的视频资料及照片,原告刘先生指认被告的副镇长、管区书记等多名工作人员在清除现场,在被告没有作出合理说明其工作人员且未主张是受委托或授权在清除现场的情况下,宜应推定被告实施了本案强制清除行为,故依法认定被告对原告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三)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由于农村发展程度及行政管理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普遍存在只有部分建设手续甚至完全缺乏建设手续的情况,这是一种客观现实,不是农村居民能够克服和解决的,其不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原告刘先生依据村委会安排划分的宅基地在其上建设房屋,即使该宅基划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过错也不应由原告全部承担。
另外,是否是违法建筑其认定也需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即便是经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过程中,也应当履行立案审批、调查询问、处罚告知、作出处罚决定、履行行政决定催告、责令强制拆除以及强制执行公告等程序,程序合法后,才可依法拆除。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能够证明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房屋行为合法的事实证据及程序证据,据此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刘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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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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