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家口:未查明产权人所签订的协议,法院判决撤销!: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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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北张家口:未查明产权人所签订的协议,法院判决撤销!, 河北张家口:未查明产权人所签订的协议,法院判决撤销!一、案情简介陈某、王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在某县城拥有房屋一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陈某
河北张家口:未查明产权人所签订的协议,法院判决撤销!
一、案情简介
陈某、王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在某县城拥有房屋一套,且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在陈某名下。2008年两人协议离婚,协议中未对财产进行处理。在2007年时,何某作为夫妻两人的朋友因无房屋居住就借住该房屋,一直住到该房屋被拆迁。2015年因棚户区改造项目,该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5年6月住建局与何某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陈某、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答辩
住建局认为,在征收及拆迁补偿中无违法行为,在对该房屋征收时,已审查何某提供的证明材料,了解了何某取得房屋的过程,所以根据认定事实与何某签订的补偿协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何某认为,何某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陈某、王某向何某借款本金80万元,之后陈某、王某拿该房屋抵顶借款,并签订协议,该房屋属于何某所有。
三、法院审理
本案中,根据房屋产权证登记情况及离婚协议内容,陈某、王某为房屋所有权人,即被征收人。住建局应与被征收人陈某、王某订立补偿协议,并支付征收补偿费用。住建局在与何某签订协议前,在房屋产权证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情况下,应与房屋所有权人核实并确定房屋所有人,所以住建局与何某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证据不足,应当撤销。
四、法院判决
撤销住建局与何某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书》,责令住建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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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头条-河北张家口:未查明产权人所签订的协议,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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