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暨:强拆房屋的行为缺乏职权依据,法院判决违法!,强拆房屋事件: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诸暨:强拆房屋的行为缺乏职权依据,法院判决违法!
一、案情简介
王某祥与赵某伟系夫妻,拥有房屋一套,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2021年7月,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实施单位为街道办,上述房屋在征收范围内。之后,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公告。经王某祥与征收部门协商,双方就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9月,除王某祥房屋外,其余房屋均已搬迁。街道办委托某工程检测公司对王某祥房屋进行安全检测。2021年9月,上述公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认定房屋现状安全性严重影响整体承载。街道办向区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报告,要求对该危房进行处置。之后,街道办又提交书面报告,要求对房屋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
之后,区交通运输局向赵某伟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认为房屋经鉴定构成D级危房,要求立即停止使用,禁止出租,尽快搬离并限期对房屋进行解危,消除安全隐患。区政府分别发出《关于发布二级警报的通告》及《关于某房实施应急疏散撤离、避险疏散撤离并警戒隔离的公告》,决定对房屋实施封闭、警戒隔离等措施。2021年9月22日,街道办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侵害了王某祥夫妻合法权益。
二、被告答辩
街道办认为:街道办对危房拆除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当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其委托相关公司进行安全性鉴定,结论为房屋现状安全性等级为D级,严重影响整体承载。街道办根据相关公告、通知要求,与公证人员对房屋现状及屋内物品转移过程进行取证保全,对房内物品清点并转移到其他房屋内存放。因房屋停止使用,无修缮价值,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街道办根据督促解危通知书和解危应急预案的流程,组织施工单位对具有危险的房屋整体拆除。
三、法院审理
根据《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确定房屋危险性等级。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委托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委托人应当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告知房屋使用人。本案中,街道办作为委托方,收到鉴定报告后,没有要求鉴定公司明确对建筑物的后续处理意见,也未将鉴定报告给王某祥,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关于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实际是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法定职权,决定对危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区政府在知悉房屋情况后,先后作出《警报通告》、《隔离公告》,但未包括危房拆除决定,也没有委托街道办实施拆除行为。所以,街道办没有职权依据拆除房屋。
四、法院判决
确认街道办拆除王某祥所有的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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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诸暨:强拆房屋的行为缺乏职权依据,法院判决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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