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违法!,乡镇一级政府哪些单位: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征收搬迁过程中,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作为基层人民政府,往往承担着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征收工作的职责。但部分乡镇政府出于加快征收搬迁项目进程,往往不顾法定的征收程序,径行以下发《补偿决定》的方式强制要求被征收人进行搬迁,这一行为明显有违我国对征收程序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委托人李某在江苏省某乡村承包土地经营鱼塘。2018年,当地政府实施涉案的征收项目,委托人开办的鱼塘被列入征收范围,但在其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委托人停止经营,并组织人员对其鱼塘强制施工。
随后,乡镇政府与委托人进行洽谈,但其给出的补偿安置标准始终偏低,且毫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2年,乡镇政府向委托人下发《补偿决定》并据此确定对委托人的补偿安置标准,但委托人认为该标准明显偏低,不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遂委托我所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律师依法对涉案征收项目的情况开展了合法性调查,针对开展该征收项目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在收集到相关证据后,于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上级机关提起了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上级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涉案乡镇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在本次复议中,主要就以下几点提出了法律建议:
首先,明确指出根据法律规定,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在征收过程中,无权作出《补偿决定》,仅具有协助县级政府开展征收工作的法定职责,由其单独作出这一行政行为明显属于主体违法。
其次,补偿决定中确定的基本事实错误,认定面积、附属物等,均与事实不符,缺少基本的事实依据。
同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标准亦不具有合法性,乡镇政府确定这一标准之前既未进行调查,亦未通过法定的评估程序确认,而是以十几年前的标准对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根本无法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复议机关在受理本案后,多次与我所律师进行沟通,并在律师的要求与陪同下对涉案土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察,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诉求。在充分结合我所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法律建议的前提下,依法作出了复议决定,撤销了当地乡镇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在其所作的复议决定中,基本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同样认为乡镇政府仅有协助县级政府开展征收工作的职责,无单独作出与征收相关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权力。同时,对乡镇政府未依法开展征收、作出涉案行为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的其他情况进行了“点名”,并最终通过法定形式撤销了乡镇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得到了保障,其诉求得以实现。
圣运律师在此提醒被征收人,在土地被列入征收范围后,乡镇政府往往作为“一线”的行政机关具体与被征收进行协商搬迁,而为了加快征收进程,其往往不顾法定的征收程序,通过下发《补偿决定》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进行搬迁。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当及时寻求专业律师,通过法定维权方法,针对部分征收方采取的逼迫搬迁的种种不法行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卢恩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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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佳律师
来源:头条-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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