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村民依法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力!,南充农村拆迁赔偿标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四川-南充
村民依法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力!
一、 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某系原四川省南充市圣运区某村村民。王某某拥有1996年分摊面积为96㎡的土地使用证及1997年7月9日建设规模96㎡、建筑层数二层的村镇规划选址建设意见书,并有1997年7月9日的96㎡建房土地管理费缴费收据、不批就建罚没收据。
2013年3月2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作出川府土〔2013〕190号《关于南充市2012年第17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将王某某所在的南充市圣运区某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南充市2012年第17批城市建设用地。
庚即,南充市圣运区河西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王某某家所在村及周边村的房屋进行勘丈清点。南充鸿安房屋拆迁事务所经过实地勘丈,确认王某某的房屋勘丈整图混木二层面积347.4㎡,认定王某某原土地使用面积96㎡、补办土地面积4㎡,土地面积合计100㎡。
2013年6月4日,王某某与南充鸿安房屋拆迁事务所签订了搬迁交房证明,载明:“该(王某某)户被搬迁房屋已于二〇一三年六月四日九时四十分搬迁交房完毕,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确认本户勘丈表登记的房屋结构、尺寸及附属设施准确,并同意立即拆除房屋及附属设施。其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产权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管理部们认定的面积为准,如借故阻扰拆除其房屋,则按未交房处理,不得享受搬家奖金和过渡费,此顺序交房号同时作废。”
王某某对于房屋认定土地使用面积100㎡不服,多次向原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圣运分局提出信访意见,要求认可其房屋土地使用面积为两个96㎡,并按两处房屋进行安置。
原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圣运分局认为,王某某家1997年修建面积为96平方米的房屋没有合法的土地手续,应不予认定。为此达不成补偿协议,王某某家的房屋至今未拆迁安置。
2018年10月16日,王某某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圣运区人民政府和南充市国土资源局圣运分局立即履行拆迁的法定职责并对其实施产权置换安置,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13行初75号《行政裁定书》,以王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行终1028号《行政裁定书》予以维持。
于是2021年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履行征地补偿法定职责一案,向四川省南充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立案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市自规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该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 法院审理
王某某被拆迁人,其房屋所在集体土地已经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原告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原告对于其房屋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被告在组织实施征收补偿过程中,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补偿义务,在与原告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应当通过适当方式积极履行。
本案中,原告周边的房屋已得到拆迁安置,原告的房屋却未能按照征地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安置,被告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职责。同时,原告周边的房屋被拆除,原告家居的生活环境已经从根本上发生了改变,对原告的正常生活可能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此,原告请求被告对其进行补偿安置,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主张按照347.4㎡的房屋面积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因房屋安置补偿面积属于行政裁量范围,司法不宜直接干预。
被告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原告王某某履行拆迁房屋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南充农村拆迁
●南充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四川省南充市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南充农村房屋拆迁赔偿
●南充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文件
●2020年南充农村拆房赔偿价格表
●南充拆迁补偿
●南充农村拆迁赔偿标准
●南充市征地安置补偿办法
●南充农村房屋拆除补偿标准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四川省《南充市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21—2025年)》2025年前完成3770个待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任务:今日土地拆迁,征收政策转载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头条-四川-南充村民依法享有安置补偿的权力!,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