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也需要返还房屋价款,上靠标准户型面积是什么意思: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也需要返还房屋价款
一、 案情回顾
2009年8月14日,范先生和抚顺市某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签订《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窗改门)》,约定被告给范先生安置回迁房屋面积117.8平方米。
2020年12月15日配户时,抚顺市某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只给范先生安置了111.02平方米的住宅,面积差6.6平方米,按照每平米5000元计算,差价为33000元,但抚顺市某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只给付了15300元,不符合协议约定。
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抚顺市某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给付范先生未安置房屋面积6.6平方米的折价款33000元。
二、 被告答辩
抚顺市某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已依约履行协议。
根据双方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窗改门)》约定,范先生原房屋建筑面积为47.8平方米,根据计算,应安置原告建筑面积66.28平方米,将住宅改作经营并选择产权调换,被告按照原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一倍即47.8平方米增加安置面积,共计114.08平方米。
现给范先生安置了111.02平方米的住宅,又返还了3.06平方米的差价款,我方已依约履行协议。
原告计算的未安置房屋面积有误。根据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窗改门)》第二条第1款、第4款约定,原告主张的117.8平方米面积中的3.72平方米面积属于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该面积不是对原告的安置面积,只是在实际安置时若出现需要上靠增加面积情形时,原告可以按1200元/平方米交款。也就是说,我方对该面积不负有安置义务,只是在发生需上靠增加面积情形时,对不超过该部分的上靠面积部分原告享有一定的购房政策。
本案中,在实际安置时,未发生需要上靠情形,原告无权就该部分向被告主张权利。对此,原告也已经在《东方新天地项目被征收人进户结算表》中签字确认,认同应返还的面积仅为3.06平方米,所以,3.72平方米的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并不需要返款。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原告订立的《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窗改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应依法履行。
该协议书约定被告应安置原告房屋面积117.8平方米,实际安置了111.02平方米,相差的6.78平方米应予补偿。其中3.06平方米被告按5000元/平方米予以返款,原告已签字确认,故还相差的部分3.72平方米也应按照5000元/平方米给予原告补偿。但原、被告在协议书中约定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按1200元/平方米交款,即3.72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4464元,该部分款项原告并未缴纳。
综上,被告返还原告的价款应为3.72平方米×5000元/平方米-3.72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1413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抚顺市某区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日履行给付原告房屋价款14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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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上靠户型增加面积部分也需要返还房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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