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郴州市:今日土地征收拆迁话题更新
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发了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下面圣运律所小编带来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
森林是指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指树木和竹子。
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流转是指不改变林地用途将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依法由一方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
第五条森林资源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
二有利于提高林业经营效益
三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参与森林资源流转依法取得的森林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归权益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平调。
森林资源流转依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好森林资源流转的相关协调、管理工作。
第八条下列森林资源可以依法流转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使用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的使用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森林资源。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流转
一未取得林权证书的
二权属不确定或者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助金的生态公益林流转应当经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不得改变生态公益林性质。
第十一条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
一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70年
二家庭承包的森林资源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不得超过上一次流转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
四同一森林资源两次流转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应当经本经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资源因经营单位改制、破产需要整体流转的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国有森林资源流转收益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其中国有森林资源经营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整体流转的收益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本单位职工安置、偿还债务和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
第十三条国有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委托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其评估结果作为流转交易价格的参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年。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资源流转交易制度并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及收益分配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
第十六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交易场所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方式进行不具备公开拍卖、招标条件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协商等方式进行。
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再次流转的应当向林地所有者备案。
第十七条国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林权权利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书和流转方案
二森林资源权属凭证
三村民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记录
四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流转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面积300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面积300公顷以上、50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面积50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森林资源流转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下列森林资源流转由林权权利人自主决定
一家庭承包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二自留山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三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自主流转的其他树木。
家庭承包的林地使用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流转合同及相关资料送发包方备案。
第二十一条森林资源流转由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其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森林资源的坐落、四至、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
二流转的期限、起止日期
三流转的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四林木采伐、更新造林和森林保护
五对合同期满时森林资源的存量要求及处置办法。
森林资源流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向森林资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林权变更登记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不得流转的森林资源实施流转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流转生态公益林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流转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流转森林资源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森林资源流转的正常秩序。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其评估结果无效造成流转当事人损失和其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估资质资格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流转审核审批工作中越权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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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任然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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