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剥夺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实施强拆,法院:违法,桂林强拆命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广西桂林:剥夺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实施强拆,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为建设圣运市科教片区城南二路项目,2016年5月3日,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告签订《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系市政府作为征收部门就征收原告房屋补偿和安置事宜进行约定。
2019年5月14日和2020年1月22日,市江州区石景林街道办事处先后向原告支付5250元和9000元的房屋拆迁户续补过渡生活补助费。2018年,原告在未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涉案房屋。
2019年1月10日,两违指挥部巡查发现涉案房屋涉嫌违法建设,在无法确定建设户主的情况下在在建房屋上粘贴《关于敦促涉嫌违法建设所有人接受调查的公告》,要求建设户于2019年1月25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前往两违指挥部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将报江州区政府强制拆除或者没收的法律后果。
2019年3月25日,市规划管理局以在涉案房屋上粘贴《广西建设行政执法(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方式责令建设户于通知下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并告知逾期不拆除将报市政府强制拆除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26日,区政府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2019年3月27日,原告向两违指挥部就其旧房屋被政府征收未予安置而要求安置和涉案房屋被强制拆除而要求补偿的事项进行信访。2019年4月3日,两违指挥部作出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和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非其职能范围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20年3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虽然赋予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的行政强制执行权,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使行政相对人违法在先,行政机关在纠正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亦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关于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前,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事先催告、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等法定程序;另,市规划管理局于2019年3月25日在涉案房屋上粘贴《建设行政执法(处罚)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建设户于通知下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涉案房屋,而被告却于2019年3月26日组织相关执法部门对涉案房屋进行拆除。
本案中,被告在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且又在允许原告自行拆除期限内,径行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和违背诚信行政原则。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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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吴海丽律师
来源:临律-广西桂林:剥夺被征收人陈述、申辩权,实施强拆,法院: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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