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唐山:纳入征收范围后没有迟迟没有补偿,法院:责令进行补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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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北唐山:纳入征收范围后没有迟迟没有补偿,法院:责令进行补偿, 河北唐山:纳入征收范围后没有迟迟没有补偿,法院:责令进行补偿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处于
河北唐山:纳入征收范围后没有迟迟没有补偿,法院:责令进行补偿
一、案情简介:2018年6月,当地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原告的房屋处于征收决定的范围之内。原告自称案涉房屋建于2000年。2019年8月,原告向当地人民政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申请依法对其位于拆迁范围内的宅基地及房屋以安置补偿。当地人民政府收到是内情后未予答复,原告遂于2019年11月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告答辩:一、原告提供的权属证明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二、原告提供的权属凭证上载明的权利人并非原告本人,不能证明案涉房屋为原告所有。三、原告提供的权属凭证上的房产早已灭失,重建的房屋没有合法权属证明,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三、法院认为:当地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作出《圣运x住宅房屋征收决定》,原告主张其拥有的一块老宅基地及建筑物在征收范围内,原告于2019年8月向当地人民镇府邮寄了安置补偿申请书,当地人民政府未答复。当地人民政府与原告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政府有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意见的职责。当地人民政府在收到原告的安置补偿申请后未作出答复,不符合规定。
四、法院判决:责令当地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收于六十日内作出补偿意见。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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