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项目明细表没给,拆迁未补偿怎么办: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补偿项目明细表没给,拆迁未补偿怎么办
想了解同一项目中其他户的补偿协议是怎么签的,这是很多个案中被征收人的诉求之一。那么征收补偿协议到底能不能依法申请公开呢?若征收方以涉及已签约户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被征收人能有办法通过法律途径促使其把明细和协议拿出来给我们看吗?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孙明堂律师在浙江省绍兴市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复议决定明确告知大家“分户补偿情况”是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事项。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基本案情:承租公房不给补偿安置?申请信息公开被以个人隐私拒绝】
委托人马先生在浙江省绍兴市某区承租公房一处,后因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内。但征收补偿却因其不符合房改政策等原因而存在争议。
为了解涉案项目征收补偿的合法状况,马先生于2023年11月向属地街道办事处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涉案项目的分户补偿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分户补偿明细等)。
本以为自己的申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支持很快就能看到有关材料,却没成想半个月后马先生收到了街道办回复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分户补偿情况属于已签约户个人隐私,且征询意见后当事人均不同意公开为由,对所申请的这一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同时认为涉案被征收户的分户评估报告在征收期间已上墙公示,不再向当事人公开。
那么,已签约户不同意公开,这征收补偿协议和补偿明细咱就真的看不着了吗?代理本案的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孙明堂律师显然不这么认为,他随即指导委托人向绍兴市xx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街道办事处依法公开马先生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律师解析:分户补偿协议和明细并不因“个人隐私”而不能公开】
在明律师经过分析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完全支持委托人马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诉求,街道办的答复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可见,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属于法规特别强调的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其因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而具有特殊性,本案中委托人都申请了街道办还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显然不符合法规规定。
其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9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在明律师认为,相较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信息公开领域的“一般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则可视为“特别法”来理解,第29条的上述规定应当在实践中被适用和遵守,即分户补偿情况属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范畴。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同时该《条例》第32条还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条例》第37条还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综上可知,即便认为本案中马先生申请公开的“分户补偿情况”涉及个人隐私,街道办也应当履行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法定义务,并对有关信息是否可以区分处理、部分公开作出判断和说明。其既不能直接代替已签约户作出决定,也不能直接以部分已签约户不同意公开为由答复不予公开。
本案中街道办在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仅征求了其中7户已签约户的意见,且未对申请公开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作出说明或者区分处理,便迳行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明显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前述规定。
且考虑到上文提及的房屋征收相关信息、分户补偿情况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的特别规定,涉案信息显然应当予以公开,而不是以各种理由不予公开。街道办在理解适用法律上恐存在错误。
2024年1月24日,浙江省绍兴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越政复〔2023〕63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涉案街道办事处于2023年11月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责令街道办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的维护。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信息公开申请一定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且土地和房屋征收领域的信息均属于应当依职权主动公开,且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的特殊范畴,不予公开的答复通常都是站不住脚、经不住法律审查的。一旦在申请中碰上不予公开,大家一定要及时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申请行政复议,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加持下争取尽快拿到维权所需的各项材料,为自己的补偿安置权利救济之路开一个好头。(王小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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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熊清
来源:头条-分户补偿协议、明细涉个人隐私不给看?复议明确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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