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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博山拆迁,博山区棚户区改造明细表: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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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1年博山拆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2021年博山拆迁,博山区棚户区改造明细表的相关法律知识介绍,欢迎点击2021年博山拆迁网页详细了解。

2021年博山拆迁,博山区棚户区改造明细表

12月6日

博山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博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博山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淄博至博山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博山区城西段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淄博至博山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博山区城西段项目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柳杭路,西至张博铁路,南至人民路,北至白塔镇掩的村,依照张博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总体规划拟征地范围内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


三、房屋征收部门

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博山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五、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六、征收补偿

按照《淄博至博山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博山区城西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执行。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标准和有关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搬迁。


特此公告。


博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6日

附件1


淄博至博山铁路改造工程博山区城西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淄博至博山铁路改造工程博山区城西段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片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为公共利益需要,决定对淄博至博山铁路电气化改造工程博山区城西段片区依照铁路改造工程总体规划拟征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征收房屋情形。


二、征收范围

东至柳杭路,西至张博铁路,南至人民路,北至白塔镇掩的村,依照张博铁路改造工程总体规划拟征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详见附图《淄博至博山铁路电气化改造博山区城西段用地图》。


三、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博山区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


四、被征收人

被征收人为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五、征收期限

征收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工作结束之日止。根据工程实施时间节点,由征收实施单位通知被征收人。


六、评估期限

自评估机构确定之日起至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全部完成之日止。


七、签约期限

具体时间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另行通知。


八、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收涉及白虎山社区广场小区部分住宅楼及征收范围内平房及营业房,涉及总户数约185户,总建筑面积约10500平方米。


九、房屋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

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确有错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不动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十、房屋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十一、征收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补偿方式:本次征收补偿为货币补偿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补偿标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搬迁补偿费、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

补偿标准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淄博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淄政办字〔2019〕9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淄政字〔2021〕98号)执行。

1.住宅

搬迁补偿费:标准为16元/建筑平方米•次,不足960元的按960元计发。发放一次搬迁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为9.77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足586元的按586元计发。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房屋附属设施移动安装补偿费。被搬迁人自费安装的空调、多管太阳能、电(燃气)热水器、固定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等,按入户核查登记的为准,补助标准具体为:分体式空调300元/台;多管太阳能300元/套;电(燃气)热水器200元/台;固定电话60元/部;宽带网(有线电视)180元/路。

2.非住宅

搬迁补偿费:22.05元/建筑平方米·次,但是征收生产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应当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性质,结构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乘以面积计算每月补偿金额。货币补偿的情况下,按照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区位、性质,结构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乘以面积计算每月补偿金额。货币补偿的情况下,按照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被征收人给予下列补助和奖励:

一次性搬迁补助费:7696元/户。

搬迁奖励费:总金额15000元/户。分为签约、搬迁、关联奖励三部分。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根据签约早晚可获得5000—3000元不等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搬迁,根据搬迁早晚还可获得5000—3000元不等奖励。为鼓励整栋楼和连排营业房一起搬迁特制订关联奖励政策,住宅楼单元内同一侧上下楼邻居搬迁及营业房连排左邻右舍在规定时间内每搬迁一户,被征收人获得1000元,奖励上限为5000元,奖完为止。

逾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未完成搬迁的,不予补助和奖励。


十三、签订协议及搬迁

(一)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依法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或者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时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权属证书。

被征收人应当亲自签订协议,有产权共有人的须与产权共有人共同到现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产权人身份证、共有人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二)腾空交房

被征收人要在规定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完成腾空交房。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被征收人搬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协助。


十四、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博山区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由博山区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淄博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六、本方案仅限于本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附件2

淄博至博山铁路电气化改造博山区城西段用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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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穆美

来源:头条-博山这片区域房屋要征收!范围、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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