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条款中男女不平等,拆迁政策男女不平等: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条款中男女不平等,拆迁政策男女不平等
男女不平等现象,在我国自古就有,虽然我们国家一直强调男女平等,并且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政策保障女同胞的权益,但是老一套的思想仍根深蒂固。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反映在我们日常生活、工作中的方方面面。比如在生育时,重男轻女;在工作中,未生育的女同志可能会遭受就业歧视等等。笔者认为,在现代社会,我们不应该再保留男女不平等的观念,事实证明,女性在很多领域较男性更有优势,之所以有男强女弱的现状,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社会中固有的男女不平等待遇导致的。
笔者在研究案例时,发现了一件“有意思”的案例。该案件是一起履行行政协议纠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案经基层法院一审、中院二审。该案一审原告系被拆迁一方,被告为某街道办事处。一审原告诉请:1.要求街道办事处给予钱某(女儿)安置面积70平方米;2.依法对拆迁安置政策进行附带性审查。
该案一审时,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的事实与理由中关于规范性审查内容提到几点(简):①当地拆迁安置政策明显减损了妇女权益,且带有严重的封建残留思想。在现有安置政策的指导下,同村同样一夫一妻,两个小孩的家庭:1)两个男孩,都年满28周岁,可分得280平方米;2)一男一女,哥哥年长且年满28周岁,可分得140平方米;3)一男一女,姐姐年长且年满28周岁,仅可分得70平方米。对于男女性在拆迁安置过程中的不平等待遇,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②该政策也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本区其他大部分街道的拆迁政策已经废除了男女权益不等同的内容。③该政策仍然带有封建主义残留思想。该政策文件中堂而皇之地采用“符合入赘条件”这一封建主义思想浓厚的词汇来划分妇女群体,显然违法。该案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提的实际上是一个行政协议履行之诉而非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笔者认为,这个案件中确实有值得探讨的问题。诚然法院据以认定原告败诉的理由并非基于认定拆迁安置政策合法,仅提到“拆迁安置政策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相关条文内容不违反上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未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户主张该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理由不足”。但就这个拆迁安置政策,会导致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享受不同等的拆迁安置政策的现实状况来看,笔者认为难免会让人有性别歧视的嫌疑。
为了改变人们对于男女不平等观念的认知,我们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以保护女性的权益。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但在该地的拆迁安置政策文件中,提到:“‘女’是指符合入赘条件的女”、“被补偿人的不符合农村建房条件的子女的安置”等表述,确有对女性婚姻权利、财产权利予以限制的嫌疑。
反过头来,我们看一审法院认定拆迁安置政策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于在哪些层面符合当地实际情况并未论述。而且笔者对当地其他地区的拆迁政策进行检索后发现,其他地区的拆迁政策确实与本案案涉的拆迁政策文件有不同之处。难道相邻地区的村规民约、风俗人情有如此之大的区别?
笔者还对其他地区法院审理的原告认为拆迁政策涉及男女不平等待遇的案例,发现不在少数。笔者认为,且不论拆迁政策是否存在男女不平等待遇,退一万步讲,即使拆迁政策符合法律规定,与上位法不冲突,但在被拆迁人提出相关质疑之时,制定相关政策的行政单位也应当向被拆迁人解释清楚拆迁政策制定的背景,拆迁政策条款制定的目的以及用意。尽可能不要把难题交给法院解决,否则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不满,也会造成当事人对司法权威的质疑。除此之外,在制定政策之前,行政机关也应当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以群众意见为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作者:唐陈潇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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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李美安
来源:头条-浅析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中男女不平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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