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强拆前未签补偿协议、未作征收决定,安徽宿州拆迁补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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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安徽宿州:强拆前未签补偿协议、未作征收决定, 安徽宿州:强拆前未签补偿协议、未作征收决定法院:履行补偿职责基本案情:2017年6月2日,圣运县人民政府发布南酒厂项目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协议签订期限为
安徽宿州:强拆前未签补偿协议、未作征收决定
法院:履行补偿职责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2日,圣运县人民政府发布南酒厂项目征收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协议签订期限为2017年6月3日至2017年7月2日,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县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履行房屋拆除程序。
原告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县政府亦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018年12月14日,案涉房屋被拆除。
法院裁判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县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本案中,原告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县政府未对原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亦未对其予以实际补偿,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灵璧县政府对其房屋进行补偿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县政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履行对原告房屋征收补偿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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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徽宿州:强拆前未签补偿协议、未作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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