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诈骗案例中财务如何处理,拆迁款诈骗罪: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诈骗案例中财务如何处理,拆迁款诈骗罪
房地产开发公司拆迁安置涉税思考
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拆迁安置账务处理你做对了吗?我们先通过一则案例进行说明。
三鼎房地产企业2018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该企业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对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20年2月就地安置拆迁户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不含增值税市场售价8000元。整个开发项目土地成本2亿元,建筑施工等其他开发成本8000万元,总可售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其中包括用于拆迁安置的面积为5000平方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拆迁安置行为需要确认的所得为多少万元?企业该项目所得为多少?
分析:该业务虽然没有直接支付拆迁补偿费,用500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安置补偿,所以用于补偿的支出为5000*0.8万=4000(万元),所以整个开发成本应为20000+8000+4000=32000(万元),开发项目单位成本=32000/80000=0.4(万元),其中用于拆迁安置部分的成本=5000*0.4=2000(万元)。拆迁安置视同销售收入=5000*0.8=4000(万元),所以该拆迁安置行为需要确认的所得为4000-2000=2000(万元)
正常销售部分:
应确认的收入为(80000-5000)*0.8=60000(万元)
成本(80000-5000)*0.4=30000(万元)
该项目整体收入: 60000+4000=64000(万元)
该项目整体成本: 30000+2000=32000(万元)
该项目整体所得:32000万元
从正常销售业务上看,正常销售收入为75000*0.8=60000(万元);
没有考虑安置拆迁部分的正常成本=20000+8000=28000(万元);
项目所得同样为60000-28000=32000(万元)。
虽然项目所得是相等的,但第二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忽略了视同销售收入,直接导致收入的减少,少缴了增值税。在适用一般计税方式下,企业少缴增值税4000*9%=360(万元)
土地增值税分析:
第一种情况:
项目销售收入:64000万元
可予扣除的成本费用:土地成本20000万元,开发成本为12000万元,成本合计32000元。开发成本中8000万元为正常开发成本,4000万元为拆迁补偿支出。可加计扣除的部分32000*(10%+20%)=9600万元
准予扣除的支出合计:32000+9600=41600(万元)
增值额=64000-41600=22400(万元)
增值率=22400/41600=53.85%,得出适用40%的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22400*40%-41600*5%=8960-2080=6880(万元)
第二种情况下:
项目销售收入:60000万元
正常销售成本:28000万元
加计扣除的部分:28000*(10%+20%)=8400(万元)
准予扣除的支出合计:28000+8400=36400(万元)
增值额=60000-36400=23600(万元)
增值率=23600/36400=64.84%,得出适用40%的税率
应纳土地增值税=23600*40%-36400*5%=9440-1820=7620(万元)
第二种错误的方法导致土地增值税多缴了7620-6880=740(万元),在不考虑附税的情况下,最终导致多缴税款740-360=380(万元)。
税务处理结果:如果被税务检查出没有视同销售先要补缴增值税360万元外,还面临着欠缴增值税被处以1倍以上的罚款,并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接下来再申请退还多缴的土地增值税。所以,最终导致的损失远不止380万元。
在进行上述处理时,难免有会计人员会问,拆迁补偿支出4000万元没有任何单据,也没有支付现金怎么入账啊?其实,我们只将《拆迁补偿产权调换协议》、拆迁花名册、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即可。对拆迁人员支付的拆迁补偿支出不仅包括支付的货币,也包括实务和其他经济利益,将来按每平米8000元给付的住宅就属于其他经济利益的流出,可作为计提的开发成本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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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萧乐洁
来源:头条-赵老师讲财税案例-房地产企业如何处理关于拆迁安置账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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