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申请政信息公开后不予答复,违法!,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宁波:申请政信息公开后不予答复,违法!
一、 案情回顾
原告是宁波市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的被拆迁户,地址为宁波市江北区××街××号,至今未得到过房屋补偿。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并在申请表中要求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方式为邮寄或快递,但被告至今未给予回复。
故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对原告“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的申请至今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原告已经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 被告答辩
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在答辩期内书面答辩称:原告曾于2019年2月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提供案涉项目已补偿的房屋估价及补偿结果等,并于2019年4月向法院提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经审理判决后,被告将所有已补偿房屋等信息整理并提供给了原告,原告也前往被告档案室进行查阅,现被告再次就该项目补偿房屋的信息向法院提出政府信息公开,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法院予以驳回。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拆迁办公室系某村一期非成套房改造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故被告系本案的适格被告,具有对该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被告称原告的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行为,但经本院查明2019年1月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本案中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不相同,故对被告的该辩称不予采纳。前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现被告超期未予答复,系程序违法,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对其申请不予回复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申请的内容是否应予以公开,此属于被告应予以答复的范畴,根据“一行为一诉”的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本案中不宜直接认定,应先交由行政机关审查为宜,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对原告郑某某要求“提供某村一期非成套房用于补偿的房屋的地址、总量、补偿后剩余房屋的数量和去向以及目前剩余房屋的数量(去向应包括用途及全部相关材料、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交易全过程和手续、例如如有拍卖应当包含批准文书、拍卖公告、拍卖金额时间和数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二、责令被告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外滩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依法对原告郑某某的申请事项履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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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浙江宁波:申请政信息公开后不予答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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