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律师刘可心是北京那个律所,征地拆迁刘可心: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律师刘可心是北京那个律所,征地拆迁刘可心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管委会不履行补偿义务
起诉法院判定其补偿
陕西西安贾女士、高先生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法院判高新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
胜诉
庭审信息
案号:(2020)陕7102行初2827、2828号
案由:起诉至法院判高新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
审理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陕西西安市贾女士、高先生
被告:西安市高新管委会
诉求:
请求法院判决高新管委会履行法定职责,给予安置补偿。
代理律师: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 刘可心律师
原告认为
原告贾XX于2020年6月21日向被告提交《申请书》,要求被告对其按照该申请进行补偿安置。原告贾XX诉称,原告是原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XX村村民,2011年该村开始整村征地、拆迁,被告发布了《西新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西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搬迁奖励期内安置补偿优惠办法》。原告的住宅在征收范围内。2013年5月,原告的房屋被拆除,至今已达七年之久,但原告至今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向被告递交《申请书>要求被告履行安置、补偿义务,但被告至今未予履行。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于2020年6月21日递交的《申请书》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原告提交证据
证据一: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2.2019年5月13日西新社区居委会证明;3.2019年5月16日西新社区居委会证明;4.2020年1月20日西新社区居委会关系证明。
证明贾XX是西新村的村民,合法宅基地及房屋位于本村北一街134号,属于独立一户;原告贾XX与儿子高XX属于各自独立的两个户,应当分别予以补偿安置。
证据二:5.房屋原貌照片;6.《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新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7.《西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搬迁奖励期内安置补偿优惠办法》。
证明:1.原告房屋被拆除前的情况;2.实施方案第二条(一)规定“被拆迁农业人口安置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根据家庭成员人数,按80㎡/人标准给予产权调换,每个农业人口可自愿购买5㎡经营用房用于生产生活的补贴;3.《西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搬迁奖励期内安置补偿优惠办法》二规定“奖励期内奖励办法:(1)被拆迁人是农业人口的:⑤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合法宅基地批复手续的农户农业人口总数确实少于3个人的,按照3个人进行住房安置,经营用房也按3个人进行安置”。
证据三:8.个人租房合同。
证明被告未履行安置职责为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
证据四:9.邮寄单及妥投信息、10.申请书。
证明原告已经于2020年6月21日向被告邮寄了补偿申请书,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给予原告补偿安置。
证据五:11.关于西新村王XX户反应征地拆迁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2.关于西新村高XX户反应征地拆迁问题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13.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14.原信基本情况登记表。
证明2013年5月份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被拆迁后,一直没有得到补偿安置的事实,被告高新管委会一直推诿对外宣称已经补偿完毕,逃避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
证据六:15. 限期搬离通知书。
证明被告在没有实施补偿的情况下,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搬离房屋的事实。
证据七:16.合作共建西安高新区长安区域框架协议。
证明被告是补偿实施主体,应当承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义务。
证据八:17.视频光盘。
证明强拆现场状况。
被告认为
一、被告对原告房屋依法进行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据陕政土批(2007)388号及市国土字(2008) 157号的规定,西安市长安区XX街道办事处西新村等有关村组土地被依法征收为国有,用于城市建设。被告制定了实施方案并依法进行了公告。原告所在的西新村已整村按照该实施方案进行了征收、补偿及安置,于2018年已完成回迁。故被告对原告房屋有权依法进行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
二、被告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被告经初步调查核实,贾XX户家庭成员共8人,在原西新村共有房屋两院及其他附属物。2011年,西安中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对原告两院房屋及附着物进行了现场勘查并出具了评估报告。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结合该户实际情况,与其户初步达成四份安置协议,两份补偿协议书。因此被告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三、原告拒绝履行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的义务,导致协议不能进一步完善,被告不能继续为原告进行安置补偿工作,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按照《西安市高新区集体土地征收和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六条以及实施方案第二条规定,原告应当向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办事处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及相关合法权属证明等材料完善协议内容。被告在原告拒不履行上述提交义务的情况下,依然尽其所能地进行了初步勘察评估、了解家庭人口的具体情况,为下一步安置补偿做好准备工作。原告履行提供相关资料义务是被告依法进行安置补偿的前提条件,原告拒绝履行提交相关证明资料义务,导致被告安置补偿工作无法进行。
四、原告对安置补偿标准有异议,该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告拒绝履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义务,却要求被告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实际是对安置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有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对土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提交证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陕政土批(2007) 388 号);2.西安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市国土字(2008)第157号)。
证明被告对原告房屋进行征收和拆迁安置补偿具有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正确。
3.被拆迁户基本情况一览表;
4.《拆迁评估报告》、房屋现场勘察评估表;
5.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4份、补偿协议书2份。
证明被告调查了解原告的家庭人口具体情况、对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进行勘察评估,已经履行了安置补偿的初步准备工作,被告不存在不履行行政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情形。
6.西新村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证明被告的拆迁安置补偿程序合法,原告应当向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道办提供身份证明、户口本及相关合法权属证明,银行账户名称、号码、家庭其他成员授权书等相关资料。原告履行提供相关资料义务是被告进行安置补偿的前提条件,被告不存在不履行行政补偿法定职责的行为。
法院认为
2020年6月21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申请书,要求被告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被告称未向原告作出安置的理由系因原告未履行身份信息报送等合同义务。本院认为,据原告贾XX向本院提交的户口本及村委会证明显示,原告户籍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XX村北一街XX号,被告认为根据实施方案,原告与其子高XX(另案原告)(其子高XX户籍地址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新村北一街XX号)应做一户安置,被告提交的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仅系被告为照顾原告家庭而单独签订,并非是将原告作为单列户进行安置。但被告提交的西安中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贾XX房屋出具的《拆迁评估报告》载明业主姓名“贾XX”(与贾XX系同一人),一、二层建筑面积为251.13平方米。对原告贾XX之子高XX出具的《拆迁评估报告》载明为业主姓名高XX,一、二层房屋建筑面积为307.55平方米。被告既不能说明原告与其子高XX房屋的具体位置、有何关联,又不能说明原告房屋所在宅基地的性质。且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拆迁安置协议除约定原告可得的房屋及对应面积外,还应具备过渡费等项目以及对于被安置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应否获得奖励等,被告提交的西安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住宅)中均未能体现上述内容,该协议亦缺乏被告签章及协议签订日期,故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充分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对原告递交的补偿申请及时作出处理。
胜诉裁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原告贾XX于2020年6月21日提交的补偿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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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沈玲雯
来源:头条-胜诉公告 - 多年讨要补偿未果,法院判决:法定职责不可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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