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偷拆合法房屋,违法!,偷拆房屋违反了什么法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河北保定:偷拆合法房屋,违法!
一、 案情回顾
原告段某某诉称:根据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及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撤销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某村城中村拆迁改造指挥部与陈某2017年6月17日签订的协议编号为圣运圣运《某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序号(圣运圣运)》,原告才知道被告违法违规。在没有告知原告事实情况下,被告利用违法“协议(合同)”偷偷将原告合法房屋拆除,并把原告房屋内的财物偷走、砸毁。
上述两判决下达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负责人,主动协调解决房屋被违法、违规拆除,并没有得到赔偿、补偿的问题。但是被告一直推脱,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为尽早解决问题,原告多次到各级政府和纪委上访,但都没有丝毫效果。至今原告被拆除房屋及损失财物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清凉寺街道办事处用违法违规协议(合同),伪装借口偷拆原告段某某合法房屋,行政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清凉寺街道办事处辩称: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中的《某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是由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开发并充分考虑村民意愿的原则,各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自愿达成的。该协议的当事人除了被告和陈某之外,还有其他三方当事人即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某村城中村拆迁改造指挥部、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某村村民委员会,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协议是由五方共同协商签署的。该协议属于多方意思自治表示的结果,不属于被告单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该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被告实施的行为正确、并无过错。在签订拆迁补偿改造补偿安置协议之前,房屋拆迁信息的相关材料均由村委会核实上报,当时村委会提供的材料十分全面完善,对陈某的房屋信息也进行了审核。被告对村委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不存在过错。在办理拆迁期间,原告也从未通知过被告涉案房屋为原告所有,且被告对原告的房屋确权诉讼及执行也毫不知情,原告从未通知过村委会或者被告该房屋存在争议。村委会是农村基层组织,最了解本村村民及本村村民住宅等情况。被告在工作中完全有理由相信村委会及其对拆迁房屋的确认材料。因此,被告在协商签署《某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圣运圣运号)及开展拆迁工作中没有过错行为,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签订过程完全符合规定。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在工作中不存在过错行为,被告完全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执行,不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请求查明案件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某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协议编号:圣运圣运)内容,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某村城中村拆迁改造指挥部将依约对所涉房屋进行拆除。涿州市清凉寺街道办事处作为涿州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在辖区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经涿州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负责涿州市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对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结合生效裁判已经查明的相关事实,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认涿州市人民政府清凉寺街道办事处为适格被告,所涉拆迁改造中房屋拆除行为,应由被告涿州市人民政府清凉寺街道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因《某村拆迁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合同)》(协议编号:圣运圣运)已因主要证据不足被判决撤销,依据上述协议进行的房屋拆除行为亦缺乏合法基础,因不具有可撤销性,故应予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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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娜娜律师
来源:临律-河北保定:偷拆合法房屋,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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