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拆迁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拆迁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
问题引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夫妻一人签字时,其效力能否及于夫妻双方?(论家事代理权)
答:笔者认为应区别两种情形分别处理,若夫妻一方存在“享有代理权之外观”的情形,应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认为效力及于夫妻双方;若不符合表见代理的要件,则效力不及于夫妻双方。理由:问题界定:夫妻一方代替他方签字受领全部补偿款的行为,对于另一方而言,涉及以他人名义受领补偿款的代理行为问题,即该种行为属于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按有权代理者,该种受领全部补偿款的行为有效;无权代理者,若事后得到另一方的承认亦为有效,若事后拒绝承认,则该行为确定不生效力。此为代理行为之一般规定。但是,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了特殊的代理权——家事代理权。依据《民法典》第1060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已失效)第17条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可知,所谓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双方中之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事务上(如柴米油盐、衣食住行)独自决定并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推定为处分的一方享有他方之授权。家事代理权的特殊之处有二:一为代理权之推定,二为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原则”的突破。前者,法律推定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享有另一方之授权。后者为财产法上共同共有财产处分“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原则之例外,原因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之开支须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既不符合生活事实,又不利于夫妻关系和谐,事实上亦殆不可能;而且,亦能兼顾交易安全之维护,例如夫或妻之一方可以交易未取得夫妻二人的一致同意而任意主张法律行为无效,要求退货退钱(返还不当得利、恢复原状),则交易相对人的信赖无从保护。基此两点理由,身份法(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作出了因应,即夫或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推定另一方授予了作出处分行为的一方代理权,目的在于维护夫妻关系,同时兼顾交易安全之保护。基此立法目的,应认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为夫妻一方用于家庭生活的衣食住行等方面所涉的一切开销,不论金额之大小,例如为子女报名课外辅导班,费用可能涉及数十万,仍为“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教育支出)所涵盖。
案例所涉情形是否应当适用家事代理权的特殊规定?本案中,一方代替领取拆迁补偿款显然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概念的范畴,而遁入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生活事项的领域,因此不能适用“家事代理权”之规定。因此,实务中认为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的观点有待检讨。
如何解决?应回归代理权的一般规定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分的“全体一致同意”原则(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探寻解决之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夫妻一人签字时,其效力能否及于夫妻双方?第一种情形,若夫妻一方存在“享有代理权之外观”的情形,例如实务中采纳的当事人先前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确信(在场却未表示反对、知夫或妻一方以其名义代领补偿款却未加制止或表示反对)、是否从公开场所取得(通过中介)、手续是否齐备(本人在场、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授权委托书)等予以综合判断,此时适用“表见代理”之规定,以维护财产法上所偏重维护的交易安全,至于夫妻之间的内部关系,则系另一问题,即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处分的“夫妻一致同意”原则,现一方未经另一方之同意,应认为其处分行为无效,但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拆迁人,另一方可依侵权行为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恢复原状),也可依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拆迁款于己。第二种情形,若不符合上述表见代理的情形,应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其效力不能及于夫妻双方。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拆迁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合法吗
●拆迁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知乎
●拆迁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
●房屋拆迁需要夫妻双方签字吗
●拆迁产权人是否需要配偶签字
●拆迁协议需要夫妻双方都签吗
●拆迁需要离婚证吗
●拆迁需要夫妻共同签字吗
投稿:熊清悦
来源:头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仅夫妻一人签字时,其效力能否及于夫妻双方?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