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六盘水:未补偿就实施强拆,法院:违法,六盘水最新征拆文件: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贵州六盘水:未补偿就实施强拆,法院:违法
基本案情:
原告于1992年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面条街)380号修建案涉房屋,后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土地或房产相关权属证书。因修建水钢排污排洪大沟改造工程,被告荷城街道办多次与原告协商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未果,于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下发《房屋征收通知书》,告知原告到荷城街道办洽谈并签订房屋征收合同,原告拒收。2020年9月29日,经被告荷城街道办的委托,贵州森博测绘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土地勘测定界,并出具《刘某某房屋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认定被拆除案涉房屋面积为70.56平方米。同日,被告荷城街道办强制将原告案涉房屋强制拆除。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裁判观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度方式和过度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规定,被告荷城街道办应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原告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钟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而被告荷城街道办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报请钟山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未对原告房屋进行补偿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员将原告的房屋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荷城街道办事处于2020年9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六盘水市钟山区(面条街)380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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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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