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限拆、强拆是独立的两个行为,均应当审查程序合法性: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贵州遵义:限拆、强拆是独立的两个行为,均应当审查程序合法性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事处通过巡查、调查,认为原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该街道马家湾车站商住楼房屋上方修建违法建筑,遂于2020年5月25日以原告为对象,作出了《违法违章建筑告知书》,要求原告户于2020年5月28日前自行拆除该建筑,逾期上报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2020年6月1日,被告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确定案涉建筑物面积为33.66平方米,层数一层,砖混结构。同日,被告以原告为行政处罚相对人,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下称限拆通知),要求原告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义务。因联系原告领取限拆通知未果,被告便以张贴限拆通知于案涉建筑物上的方式进行了送达。
2020年7月8日,遵义市播州区整治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违法建设整治拆除公告》,并在马家湾车站商住楼物业管理办公室及小区入口等处章贴了《违法建设整治拆除公告》及《遵义市播州区2020年7月违法建设拆除名单》,《违法建设整治拆除公告》载明,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起对名单中的违法建设予以强制拆除,违法当事人须于7月13日前搬离违法建设内的相关物品。案涉建筑物名列《遵义市播州区2020年7月违法建设拆除名单》之中,违法建设人为原告。
2020年7月23日,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人员,对案涉建筑物实施了强制拆除。
法院裁判观点:
原告对于案涉建筑物系在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建设的事实不持异议,被告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设并无不当。根据该法第六十四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又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违法建设者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故被告对建设案涉建筑物的行为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系行使法定职权。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就限拆决定的合法性提起复议和诉讼,故本院不在本案中对限拆决定的合法性作评价。但是,作出限拆决定与强制拆除是两个有先后顺序但彼此独立的行政行为,被告实施强制拆除行为,也应当具有行政职权,且也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因此,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仍应当查清包括案涉建筑物的建设者在内的基本事实。被告可以直接以限拆决定的相对人作为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但前提是限拆决定确定的行政相对人是正确的。被告提供了原告户家庭档案卡,以佐证案涉建筑物系原告所建,但该家庭档案卡只能证明原告与吕兴有同住事实,难以证明原告与案涉建筑物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归属关系。相反,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房产证表明,吕兴系马家湾车站商住楼房屋的所有权人,案涉建筑物系房开商为解决该房屋漏水问题,在吕兴购买马家湾车站商住楼房屋前后建设的,此后为吕兴所使用。这一事实,一方面说明吕兴与案涉建筑物及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系本案适格的原告,另一方面也能够佐证原告并非案涉建筑物的建设者。因此,被告以原告作为对案涉建筑物设施强制拆除行为的相对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被告于2020年6月1日作出限拆决定,同年7月23日对案涉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拆除时间处于原告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之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播综执01字[2020]第47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办事处桂花社区马家湾车站商住楼4单元8-2号房屋上方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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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遵义:限拆、强拆是独立的两个行为,均应当审查程序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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