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原告被拆除房屋、附属物和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赔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江苏常州:原告被拆除房屋、附属物和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赔偿
一、 案情回顾
原告卞某某诉称,2016年3月17日,原告在人身自由被非法控制、人身安全遭到暴力胁迫的情况下签订了武拆-奥太字(2016)第(004)号《武进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随后被拆除,原告随即起诉,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2017年10月20日,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412行初16号行政判决书,确认协议无效,在二审诉讼过程中,被告撤回上诉,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9日作出(2017)苏04行终36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撤回上诉。后原告起诉被告强拆违法,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苏04行终124号行政裁定书,认为补偿协议已经确认无效,被告基于该协议所作出的后续行为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可直接提起行政赔偿申请。
随后,原告依据生效判决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告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原告对第一次赔偿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经武进区人民法院和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行赔终10号《行政赔偿判决书》,撤销了被告第一次作出的赔偿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赔偿决定。2020年6月5日,被告作出涉案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原告认为,因原告的房屋和土地并不在征收范围之内,不应拆除,且没有相应规划需要占用原告房屋及土地,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并且应当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要求:1.撤销被告于2020年6月5日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2.判令被告对原告位于常州市武进区××街道××村委××号房屋恢复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贰佰零玖万贰仟伍佰元(¥2092500元)。
二、 被告答辩
被告南夏墅街道办辩称:
一、被告于2020年6月5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行政赔偿决定书》内容适用法律正确。
三、《行政赔偿决定书》程序合法。
四、《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内容合理,决定适当。
原告所在村委的其他被拆迁人基本已得到安置补偿,综合考量其他被拆迁人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安置情况,全面考虑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本着有利于原告的原则,作出了该份《行政赔偿决定书》,因此本行政决定赔偿内容合理,决定适当。
因此,被告于2020年6月5日对原告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争议焦点
关于原告被拆除房屋、附属物和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赔偿问题?
四、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房屋性质系在集体土地上的自建农房,对于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调整的范围。对于原告卞浩宽的赔偿应综合考量其他被拆迁户以及当地其他项目的类似补偿方式与标准、全面考虑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公平性,结合被拆迁人实际情况,公平合理的给予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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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常州:原告被拆除房屋、附属物和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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