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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范围内的房子不让过户吗,拆迁房不能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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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晓峰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近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团队接到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案件,事情大致如下
律师提醒
经朋友介绍,来自天津的章女士(化名)经过朋友介绍,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
章女士在电话中向宋晓峰律师表示:“宋律师,我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说因为民间借贷被别人起诉了,原告让我还钱,什么叫民间借贷啊,我该怎么办呀?”。
宋晓峰律师随即回答章女士说:“民间借贷的意思就是您和原告之间因为借钱产生的纠纷,您可以把您和原告之间的借款协议、转账记录或者收条等材料发过来,我们研究一下具体案情。”
章女士却显得很为难的说:“宋律师,我跟原告确实签署过《欠款协议》,但是我这个事情很复杂,我跟原告其实不是借钱的事情。电话里一句两句话也说不清楚,要不我们见面聊吧?”
宋晓峰律师有点不解:“为什么说有《借款协议》但是不是借钱的事呢?那您带上您的材料来我们律所,我们见面聊一聊吧。”
第二天,章女士就带上了案件相关的所有材料来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经过跟章女士的沟通,明白了为什么章女士说和原告之间签了《借款协议》,却不是借钱的事。原来,章女士和原告本是朋友,多年前有过合作投资,只是投资的项目有点特殊,并非正常的生意,而是两人一起合伙购买将要被拆迁的房屋,用来获得拆迁利益。但是,根据当时有效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拆迁范围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用地范围确定。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该规定明确规定了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能变更房屋所有权,所以章女士和原告就想了一个办法:由章女士出面和房屋的原产权人签订赠与协议并公证,其中约定拆迁利益归章女士所有。而章女士和原告需要在赠与协议之外给房屋原产权人支付正常的买房款,但是由于该赠与协议由章女士一人签订,原告为防止章女士一人获得所有拆迁利益,又与章女士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相当于把原告出资买房的款项作为借款借给章女士,双方约定在分配完成拆迁利益之后就将借款协议作废。但是由于拆迁本身的复杂性,该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却迟迟未建成,章女士和原告都没有分得任何拆迁利益,但是原告以为是章女士自己将所有拆迁利益都纳为己有,故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起诉了王女士。
至此,事件的经过算是理清了,原告与章女士并无借款事实,但是却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借款协议。宋晓峰律师为章女士制定的应诉策略如下:把事实跟法院说清楚、讲明白,若法院能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存在,自然不会让章女士向原告归还所谓的借款。
通过该案件,在明律师想提醒各位读者,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一般是不能买卖的。很多地方与征收相关的规定和公告中都会载明,如果想规避法律进行买卖,这样的后果就是该买卖行为不会被法律所保护。若因此产生纠纷的话,后期维权将会非常困难。所以建议大家不要为了投资收益而冒险“购买”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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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戴雨雨
来源:头条-已纳入征迁的房屋还能过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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