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义乌:以“不减损原告协议安置利益”为原则要回补偿130多万元: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浙江义乌:以“不减损原告协议安置利益”为原则要回补偿130多万元
一、 案情回顾
原告某厂诉称,2013年9月4日,因“杭长线”铁路建设,原告与被告订立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原告在履行完腾空厂区及钥匙移交义务后,被告应当为原告安置面积为33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以正式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自原告按约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原告多次通过面谈、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等方式、途径要求被告履行安置义务,被告以种种借口进行拖延,逃避,拒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直到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8)浙0782行初242号行政判决书,被告才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将土地安置方式变更为货币安置。由于该补偿决定不具备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在下达决定书过程中自行选定评估机构,且未下达评估报告,没有明确支付期限,存在内容和程序瑕疵,违反法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且被告拒绝调整。
原告认为,补偿决定应当按以下原则变更:
1、以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为准,即2019年7月24日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中约定的333平方米工业用地,按照协议约定或者用地红线图中标注的位置,采取假设开发法或收益法进行评估,以此确定货币安置基数。
2、被告延迟安置,应属违约,确定的年息仅能作为其迟延提供安置利益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然而该5%的年息既无法弥补给原告造成的资金损失,也无法律依据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及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被告应当以货币安置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至支付完毕之日止。
3、被告迟延履行已超出正常的合理期限,原告因自身经营需要,不得不长期租用他人场地或者占用自有房屋经维持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被告承担。鉴于原告原有房屋建筑面积为240.65平方米,被告应当以此评估给原告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并予以补偿。
诉请:1、撤销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的补偿决定书;2、责令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在不减损原告协议安置利益的前提下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庭审中,原告某厂明确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补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具体为:1、土地本身对应的价值:以被告评估的价格923298元,按照协议1:1.5安置333平方米的面积予以货币补偿,计土地补偿款1384947元,并以此为基数从2013年9月4日起按照当时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2、逾期安置产生的房屋租金损失888400元(自2013年6月20日至2017年7月31日为442800元,自2017年8月1日起至今为445600元)。3、临时安置过渡费146465元(自2013年9月4日至今按20000元/年计算)。
二、 被告答辩
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辩称,因铁路杭长客专等工程建设需要,2013年9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对该厂坐落于义乌市城西街道某村土地使用权面积222平方米,建筑面积240.65平方米的厂房拆迁补偿安置。对地面附属物按评估价格进行拆迁补偿及相应奖励,对土地使用权按面积1﹕1.5比例进行异地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告支付了拆迁补偿费与奖励款项。但受义乌市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工业用地指标受限等多方因素影响,拆迁安置厂房一直未能落实安置用地。为了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市相关会议精神,2019年7月24日,被告作出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原告良发裤带厂,内容为:一、变更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二、以协议拆迁签订时间为基准,对你厂原有土地进行评估,以此确定货币安置基数。三、考虑到签订协议以来,你厂未及时安置有一定损失,以货币安置为基数每年按5%的标准给予利息补贴,不计复息。以2013年9月4日为时间节点,根据众正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某厂原有厂房土地价值为923298元。自2013年9月起至2019年7月30日止利息补助为269295.25元。我办事处对你厂货币补偿1192593.25元。综上,被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以政策调整为由未按协议履行安置土地,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安置地块价值及房屋租金损失等。被告城西街道办事处依据本院生效判决,按照政策对原拆迁土地进行评估作出的案涉货币补偿决定,未能体现“不减损原告协议安置利益”的原则和前提。从原拆迁土地和协议安置地块的位置、交通便利等综合因素衡量,协议安置地块的经济价值明显高于原拆迁土地,在评估机构未能对协议安置地块价值进行评估的情况下,为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体现公平原则,可按照原有拆迁土地的评估价格作为参考计算协议安置土地的价值。关于房屋租金和搬迁过渡费损失,因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义乌市人民政府城西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某厂经济损失人民币13849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13年9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长沙男子价值近30万元摩托车被老人推倒,损失3万余元,警方:已协商处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10年前以1.5万元把北京车牌租了出去,觉得“卖亏了”的他竟干了这件事……: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把自己包装成工地“大老板” ,4男子以租为名变卖价值210多万元钢板: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来济就业博士最高享15万元安家费济南已基本建立“以租为主,购租补一体”的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泰安高新区拟征收洪沟店村集体土地,补偿标准114万元/公顷,泰安市洪沟店村:今日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商业用地一亩多少万元?商业用地建住宅违法吗:今日在线维权法律咨询
●身陷棚改拆迁陷阱,圣运律师介入避开“雷区”提高补偿200余万元!
●身陷棚改拆迁陷阱,圣运律师介入避开“雷区”提高补偿200余万元!
●【圣运第2073起胜案】 安徽胜案:房屋遭遇暴力拆除?圣运律师助力成功获得近百万元赔偿
●【圣运第2073起胜案】 安徽胜案:房屋遭遇暴力拆除?圣运律师助力成功获得近百万元赔偿
● 【圣运第1999起胜案】江苏胜案:养殖场遭遇拆除?圣运律师助力获赔150余万元!
● 【圣运第1883起胜案】河南胜案:县违法拆除房屋?圣运律师助力获赔80余万元!
●圣运律所向“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捐助10万元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临律-浙江义乌:以“不减损原告协议安置利益”为原则要回补偿130多万元,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