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 子女 避税,拆迁款子女:在线拆迁法律咨询
拆迁 子女 避税,拆迁款子女
我是律师说财富传承,两会期间愿意更多了解财经讯息,2018年3月4日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就房地产税问题再次解答记者提问,确认征收房地产税已经是确凿无疑的。此税种的出台实施对于名下有多套房产的人来说,不属于利好的消息,但面临全面限购限贷的局面,二手存量房的交易也比较艰难,买卖、赠与都不是容易操作的事。
握有众多有资产的人,或者因拆迁而富有,或者因创业而积累财富,在房地产税呼之欲出的当下,名下的众多房产者为了规避一直传说中的遗产税,过早的将房产登记在子女,甚至孙子女名下,到时能不能达到不交遗赠税的目的,现在不能确定,但房地产税中其中的房产税属于持有税,由地税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实际征收。大家知道房产是责任财产,尤其是用家庭共有财产购置的房产,即使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仍然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
什么是责任财产呢?简言之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财产,随时需要被申报、被公示、被分配、被继承分割、被争夺确认、被抵押挥霍、被执行还债、被征税,最终所有者不能完全掌控的财产,我们称之为“责任财产”;相反安全、稳定、任何时候均可掌控的财产为——“非责任财产”。
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是为了避税,那么这些财产可以避债吗?既然已经登记在子女名下,从物权法的规定来讲应该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在父母对外负有高额债务的时候就不属于被执行的财产了,是不是这样呢?
看一个案例吧,(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63号判决、(2015)鄂民一终字第00069号判决、(2017)最高法民申3404号,一系列的判决与执行裁定,历时数年后确认的基本事实为:一对夫妇以儿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出资购买了18套房产,均登记在儿子王轩名下,签订合同及物权登记时王轩未成年;后夫妇二人向他人借贷1000万元,因违约不能偿还引起一般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
债权人胜诉,但夫妇名下没有能够偿还法院判决义务的财产,债权人再次起诉申请确认王轩名下的18套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又胜诉。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及执行异议程序,王轩名下的房产仍然得到了法院的强制执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
法院裁判的理由一,是王轩为未成年人,不具备购置和经营这18套房产的能力,其间也没有曾经继承、接受赠与、合法获取经济来源的证据,而有证据证明18套房产购房款均为夫妇出资支付,所以认定18套房产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应该列入被执行财产范围。
理由二,存在欠款的情况下,房产登记未成年子女名下,损害债权人利益。
理由三,确认18套房产的归属,不以登记为准,以实际出资为准。
《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亦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
房产属于显性的应税资产,其流动性差,变现困难,在总资产配置中不能占有过高的比重,目前其投资、收取租金等金融属性也弱化了,作为经济支柱的历史使命已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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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贺语
来源:头条-将房子产权登记在孩子名下,就可以避债避税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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