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鹤岗:处罚主体错误,法院:无效: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时间: |
编辑:圣运律师 |
浏览:46
摘要:黑龙江鹤岗:处罚主体错误,法院:无效, 黑龙江鹤岗:处罚主体错误,法院:无效一、 案件简介2011年12月,案外人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与畜牧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畜牧公司将位于案涉土地出租给汽车回收有限公司
黑龙江鹤岗:处罚主体错误,法院:无效
一、 案件简介
2011年12月,案外人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与畜牧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畜牧公司将位于案涉土地出租给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徐某刚曾参与租赁的具体事宜。2017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畜牧公司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出租土地。徐某刚对该处罚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处罚决定。法院认为,该处罚决定处罚主体错误,遂判决该处罚决定无效。
二、 被告答辩
市国土资源局辩称:1、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主体是畜牧公司,故徐某刚不能作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2.其对畜牧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明确,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具作出行政处罚应有客观上可实施的被处罚人。本案中,国土资源局以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客观上不可实施处罚的畜牧公司作为被处罚人,处罚主体错误。同时,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徐某刚曾参与土地租赁事宜,无法证实徐某刚对案涉土地是否具有使用出租的权利等事实,故国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徐某刚为实际被处罚人亦证据不足。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将对徐某刚个人进行处罚,故应认定徐某刚与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存在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可以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
四、 裁判结果
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
来源:临律-黑龙江鹤岗:处罚主体错误,法院:无效,
本站文字和内容均为作者原创、翻译、转载,圣运律师事务所不会对原创文章作任何编辑。转载前请务必通知本站并注明内容来源(运律师事务)附以原文链接( http://www.bjsheng.com/zhishi/3076.html )。 本站内容欢迎分享,但拒绝有商业目的的转载!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