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土地面貌已恢复仍然作出行政处罚,法院:撤销,肇庆市土地: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广东肇庆:土地面貌已恢复仍然作出行政处罚,法院:撤销
一、 案件简介
2012年,周某之子周某乾与圣运x村民小组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圣运x村民小组将位于圣运x(烂砖窑边)旱地12.21亩租给周某乾使用,租赁期限为2013年至2042年。2014年4月,周某乾又与该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主要约定将位于圣运x杉坑口(土名)旱地17.73亩租赁给周某乾使用,租赁期限为2014年至2043年。2014年12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双方于2012年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作废,双方对位于圣运x(烂砖窑边)旱地12.21亩土地重新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至2017年。2018年,周某乾与村民小组签订《旱地租赁合同》,将位于圣运x(烂砖窑边)旱地13.38亩租赁给周某乾使用,租赁期限为2019年至2042年。2014年,周某在上述租用的土地上开始填土动工建设。2015年,国土资源所向周某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周某停止了建设。2018年,自然资源局发现周某在上述租用地块有擅自填土等行为,向其作出105023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自然资源局对周某作出6号《耕地毁坏鉴定书》。同年6月,自然资源局向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9月,自然资源局对周某作出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某对该决定书不服,遂诉至法院。
二、 被告答辩
自然资源局答辩称:周某在2015年期间已经有违法占用农地的行为,后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予以制止,后周某于2018年开始慢慢复工,自然资源局依职权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三、 法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1、自然资源局是否有权对案涉土地进行鉴定。2、《耕地毁坏鉴定书》是否客观、公证?3、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合理?
自然资源局作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案涉耕地的破坏程度进行鉴定。
自然资源局认定周某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毁坏了耕地耕作层及农田水利灌溉设施,导致耕地无法耕种。然而圣运x委员会于2019年出具的《土地现状证明》显示,案涉地块已经凭证完毕,耕种没有受到影响。故《耕地毁坏鉴定书》缺乏客观性。
自然资源局未考虑周某是否已经将案涉土地上的构筑物拆除,是否已经恢复耕地等因素,仅依据《耕地毁坏鉴定书》的结果对周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结果不妥。
四、 裁判结果
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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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东肇庆:土地面貌已恢复仍然作出行政处罚,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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