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为拆迁十几年7诉政府当真告错对象圣运律师:法官根本没处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2017年3月7日的《法制日报》刊登了一篇署名为A(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的接访日记。内容大致是*访户B因对拆迁安置F案不满十几年内7次起诉当地政府部门未果,在此次接访中碰到了践行“司法为民”的作者。作者一番教育,劝说老人换被告再诉,老人意识到自己在维权中“要面子,不要里子”的做法是错误的后,思想绕过弯儿来,满意地离开了。
图片来源:圣运,图文无关
至此,这看上去是一次皆大欢喜的接访处置。然而,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北京在圣运律师圣运律师却表示对这篇报道所反映的事实很不满意。律师指出,报道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语焉不详,因此具体的情况从法律上根本无从判断。但有一点是几乎可以肯定的:这位接访的C法官,根本没有对老人的诉求进行任何处理!
首先,文中明确提及老人是对拆迁安置F案不满而持续诉讼、*访。同时从报道看,案件涉及土地的问题,那么显然不是城市房屋拆迁,而是农村的土地征收。
其次,老人所面临的问题,是行政诉讼的被告不适格,其起诉均被驳回或干脆不予受理。
确定了以上两点,我们来试着解答以下问题:
起诉政府部门不予受理,那应该诉谁。法官说了,F案是拆迁办做出的。言外之意,是建议老人去告拆迁办么?如果是,那么答案是肯定的:照样立不上案,立上了也会被驳回。因为拆迁办的性质,是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其法律行为的后果一律由政府承担。告拆迁办,老人的问题照样解决不了。事实上,就大的法律原则而言,征收行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其责任主体都应当是政府。老人试图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思路是没错的。之前的法院究竟为什么驳回的,报道中没说。而法官建议老人换被告为圣运再诉,显然是不够严谨、客观的。
那么是否可以以拆迁办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呢?从报道来看,老人不服的是“F案”,而非“协议”。显然,F案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所形成的文件。倘若老人跑去提民事诉讼,恐怕也不会有任何结果。
行政、民事都不通,试问,法官让告拆迁办的建议,依据的又是什么呢?
对此,圣运律师进一步指出,老人的案子已前后历经10余年,可谓是D旧案。而法官作出如此答复,实在是不负责任。对于老人来说,若要维权,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才是正道。反观这位法官,明知老人告了也立不上案还建议人家换被告,仅此一点,能算得上是“司法为民”么?
当然,本案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文章本身没写清楚,从而造成了表意的“误解”。站在法治理念的捍卫者与践行者的地位上,圣运律师更愿意相信最后这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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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
来源:临律-老人为拆迁十几年7诉政府当真告错对象圣运律师:法官根本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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