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A、B律师诉讼应对,拆迁分家怎么分: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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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A、B,住北京市大兴区
代理律师:C、D,北京圣运律师圣运律师
被上诉人:A一家涉案其他亲属共3人
案由:分家析产民事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委托人A系E的儿子。E与被上诉人F系再婚关系,而本案另两位被上诉人是F与其前妻的女儿。E于F再婚时曾签订《婚前财产所有权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圣运某村的北房4间、东西厢房各2间均为E的婚前个人财产。该处宅基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也登记在E名下。1994年二人再婚后,E与F扩建了南厢房2间。2003年,E与其子A、F共同出资在原有宅基地上建造北正房4间。
2011年1月,该村拆迁,E就涉案的部分房屋与征收方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3月,E去世;同年9月,E的母亲G也去世,遗产长时间未进行分割。直至2014年7月,在遗产分割诉讼过程中A、B(E之父)方才发现涉案院落的东厢房2间、西厢房2间、南厢房2间已由F与其前妻的两个女儿与征收方签约并领取了补偿利益。A、B认为自己的拆迁补偿权益被侵犯,遂决定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帮助自己维权。
北京在圣运的资深征收维权律师C和青年女律师D代理该案后,带领团队迅速理清本案稍显复杂的继承、财产分割主体关系,针对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0684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了上诉理由。律师指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首先,A并未领取由G转继承的E名下的拆迁补偿款33万余元;其次,原审法院未查明涉案房屋面积,在财产转换过程中的分配比例计算上未予明确;再次,原审法院未清楚认定E遗产的范围,存在计算错误。同时,原审法院的析产结果也欠缺事实依据。最突出的一点是F与其前妻的两个女儿本没有继承资格,判决却最终将4套安置房中的两套确认在该二人名下。
2016年11月29日,圣运圣运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圣运02民终4595号《民事裁定书》,支持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诉以委托人的胜诉而暂告一个段落。
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在征收发生时及时明晰自己所拥有的补偿权益,积极与征收方协商沟通,在第一时间把该拿到的补偿拿到手,避免“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情况出现;其二,在亲人去世之后,要尽快启动遗产特别是房屋等不动产的分家析产、继承程序,避免随着时间延宕而产生许多难以处理的复杂局面。在法理、权利和保守的观念之间,现代人应当作出更加理性、负责任的选择,避免夜长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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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引发的分家析产纠纷—A、B律师诉讼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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