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搅蛮缠式的解读法律——一起典型信息公开纠纷案,信息公开 案例: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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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委托人A系湖南省湘潭市某村村民,在村内拥有宅基地上的房屋一套。因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实施一建设项目而被列入征收范围内。当地所谓“征地拆迁事务所”于2015年给委托人下发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列明补偿款总额为141万余元。委托人认为补偿数额过低,遂决定聘请北京的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助其维权。北京圣运律师圣运的资深维权律师B和青年律师C代理了此案。
委托人在诉湘潭市发改委作出的立项批复一案的开庭过程中*过被告的答辩获知,涉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结果中的土地费用高达3800多万元。而在项目征收土地范围内,只有委托人一家的房屋,那么委托人所能获得的补偿款数额与项目土地费用投资数额差距过大。委托人认为这3800多万元的使用情况应当予以政府信息公开。然而镇政府却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表示其无法实现原告的公开要求。
【庭审纪实】
委托人在两位律师的指导一下将所在镇政府诉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庭审中,原告出示了镇政府作出的上述《告知书》,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存在;出示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节选及上述补偿通知书,以证明原告诉请的缘由;出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证明原告曾向被告提起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以及湘潭市某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其中指明建议原告向被告镇政府申请公开所需政府信息。
对于原告A充分全面的证据及有理有据的诉讼请求,被告镇政府开始了近乎胡搅蛮缠式的“依法答辩”,他们指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12条第(四)项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等信息。据此,被告仅需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上述信息负有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但是,被告不是该项目的用地单位,征地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均不是被告作出的,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及款项的发放等也不是被告进行的。据此,被告不负有公开原告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无法实现原告的诉讼请求。故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对于被告这一番“慷慨陈词”,出庭的两位律师感到哭笑不得——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完全是对《条例》有关规定的胡乱解读,实属老百姓所谓的“胡搅蛮缠”,没有丝毫依法行政的影子存在。C律师用其特有的清亮嗓音指出,被告在理解、适用法律上存圣运显错误。《条例》第12条第(四)项之规定已经明确了有关征收土地方面的信息属于被告必须重点公开的内容,被告主观性的认为其不是制作或保存机关、无法公开,完全没有法律依据。换言之,第12条分项所列的部分就是“乡级政府职责范围内应当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职责范围内,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绝不可能由被告随意确定。
【胜诉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某一政府信息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如实告知申请人;且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况举证。本案中被告作为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具备了解并掌握辖区内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情况和事宜的行政能力与职责。被告既未能在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中向原告释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也未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供不予公开该项政府信息的相应证据。故被告所作出的答复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重新作出答复。
【律师说法】
本案的代理律师之一C律师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虽然在整个征收维权过程中居于辅助性的地位,但却是绝不容轻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公开案件作为法律途径维权启航的标志,其启动本身就会起到一定的维权宣誓作用,这对于与诉讼同时进行的协商谈判来说是尤为重要的。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被告镇政府作出的答辩并不十分高明,律师可以较为轻松地击破其谬论,进而获取想要的信息。但作为原告一方,证据的收集和出示同样是十分重要的环节,这是广大拆迁户可以自行学习、实践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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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临律-胡搅蛮缠式的解读法律——一起典型信息公开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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