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应该如何与律师有效地配合,委托人应该如何与律师有效地配合工作: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在征地拆迁维权的过程中,委托人与律师的关系,按说并不复杂:委托人花钱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律师收钱帮委托人实现合法权益。二者应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做的是互利双赢的努力。然而具体到现实中,情况却变得微妙起来。作为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服务的圣运的一员,小编多年来耳濡目染到了一些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沟通不畅、配合不默契的负面例子,这里仅举一例,望对委托人群体有所提示。
日前,一位律师在代理一起征收补偿纠纷时提起了一件民事诉讼。无疑,这一诉讼的结果会对征收补偿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或许是因为时间临近放假,法官不愿意接新案子的缘故,庭前会议结束后法官竟劝当事人撤诉,理由是“诉讼费用太高,不划算”,且当众指责这位律师“算什么专业维权律师啊”。律师当即表示了不满:你这法官怎么说话呢?一时间沟通陷入了僵局。眼见法官惯用的“抹黑”律师的方法不灵,法官是又生一计:直接表示希望能和委托人单独聊聊。律师于是严词拒绝,表示自己接受的是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有权在场了解法官与委托人沟通的全部内容。岂料,委托人却冒出一句来:“那个,X律师,您先回避一下,我和法官单独谈谈吧……”
接下来是律师长时间的无语。倒是法院的令一位法官过来向律师表示了歉意:刚才我们那个法官年轻,不会说话,您别往心里去。然而再怎么客气,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当委托人从房间里走出来的时候,他已经打定主意要撤诉了。
就这样一个过程而言,委托人和律师之间显然没有形成良好的配合,非但没有做到互相补台,反而事实上“相互拆台”。这里面有两个问题值得总结:其一,委托人显然对提起这一诉讼的意义和价值认识不清,认为提不提都行,从而才会接受法官的建议撤回起诉。而事实上,法官主动提意撤诉,恰恰证明这个诉提得是正中要害,法官不好审也很难判,因而才会找出各种理由来劝当事人撤诉,为自己省事儿。在维权的法律途径中,这样的诉讼往往是能够给征收方施加较大的法律和现实层面的压力的,其价值不可估量。诉与不诉,的确是委托人的权利,但更是一个专业性质的法律问题。既然委托人花钱聘请了律师,在专业的问题上就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服从律师的安排。其二,委托人选择相信法官的说法,体现出了其对律师某种程度上的不信任。造成这种不信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委托人的原因,也有律师的原因。但无论如何,若要实现良好的配合,此种不信任必须坚决消除。对于委托人来说,用人不疑,疑人不用。况且,实践中一些法官善于运用这样的伎俩——故意在庭审、会议等公开的场合指责、批评律师,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当事人产生对律师的不信任,进而按照法官的意图行事。当事人如此决定,可谓正中下怀。
实践中,委托人与律师之间配合的问题可谓层出不穷。例如,有的委托人会出现长时间“失联”的情况——律师及其助理的电话也不接,短信也不回,直接导致沟通的困难与重要法律事务的耽搁;有的委托人对于律师及其助理交办的事情不能认真办理,突出表现为时间上拖沓,质量上不严谨,从而导致律师在需要运用这些材料时出现各种障碍,影响开庭直至案件代理的效果;有的委托人不能及时回复律师发出的邮件,或不能按律师的要求发送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突出表现为以邮件正文形式发送文字材料(为便于律师查阅和再使用,应通过附件发送)、相关的图片、照片等图像模糊不清难以识别(一些委托人的手机像素过低,难以将文字材料拍摄清楚,给律师办案造成了麻烦),发送文件不写标题致使律师难以拣选等等。这些看似微小的细节却足以影响到案件的代理质量,应当引起委托人和律师双方的高度重视。沟通不畅,配合不默契,案子就做不好,委托人和律师双方就谁也不会好过。
总之,广大被征收人应当明晰一点:花钱聘请了律师,绝不等于案子就与己无关,自己可以什么都不管了。委托代理协议中都会明确约定,委托人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办理案件。那么如何能与律师配合得顺畅、高效,就成了委托人要不断与律师沟通商量,且自觉自主学习提高的事情。诸如上述与律师唱“对台戏”的情形,还是不发生的好。
最朴素易懂的道理在于,若委托人信不过律师,不按律师说的去做,那你又为何要花钱请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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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来源:头条-委托人应该如何与律师有效地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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