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或房屋,分户补偿应该公开信息,征地分户有什么好处: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案情概况
2016年9月平定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棚户区改造的政策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平定县棚户区改造的一系列指导性规定。平定县冠山镇南关村被确定为平定县棚户区改造范围之一,张某系平定县冠山镇南关村村民,涉诉房屋所有权人系张某之父张某某(已去世),张某为涉案房屋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晋行终597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平定县人民政府作为涉诉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具有对征收张某宅基地及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张某与本案所涉张某系亲兄弟,同院落居住。由于张某已与平定县冠山镇南关街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张某未得到补偿安置且认为张某所签协议涉及争议房产,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平定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张某与平定县冠山镇南关街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平定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22收到张某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张某主张圣运定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答复应确认违法。经生效判决,平定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内容为:“关于你申请获取张某与平定县冠山镇南关街城中村改造项目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等政府信息一事,经查,你要求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涉及张潘的个人隐私。本机关经书面征求张某意见,张潘表示不同意公开。”,张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
最高院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此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据此,涉案补偿安置协议中的补偿情况本属于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虽然本案涉及的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防止征收部门暗箱操作,这类政府信息应该予以公开。本案中,被上诉人平定县人民政府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应予以公开,但未能提供相关信息涉及第三人张禄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亦没有证明相关信息不能进行区分处理的依据,行政机关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为依据作出不予公开信息的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布并未附加不予公开的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一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是对有关房屋征收政府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故对房屋分户补偿情况的公开问题,应当参照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平定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作出涉案《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予公开相关补偿信息,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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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年10月16日14:30 办案事由:分户及复议决定
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临律-征收土地或房屋,分户补偿应该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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