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征地拆迁中常见问题解答,征地拆迁过程中常见问题: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1.政府要对我的房屋进行拆迁,请问一下他们都要给我哪些补偿?我的房屋一直在进行经营餐饮,经营性损失我可以提出么?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么?
是可以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征收房屋需要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哪些补偿,其中第三款规定了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所以你被征收的房屋,是可以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相应的经营性损失的。
2.什么是违章建筑?在实际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怎么补偿?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在拆迁过程中违章建筑是应该不予补偿,但实际操作中还要实际问题实际分析。
3.房屋正在面临拆迁,但是政府给的补偿条件非常不合理,我可以不同意么?
是可以的,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另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也就说对于征收房屋的补偿是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的,如果征收人给出的房屋评估结果完全低于市场价格,被征收人是完全可以不同意,并且依法重新选定评估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鉴定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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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头条-律师说法:征地拆迁中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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