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律师解析:从诉讼角度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违法性问题,中国人自古以来便对土地有着莫名的情愫,在我国农村更是如此,大家视土地为安身立命之本,而土地征收更是意味着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剥夺,因此土地征收纠纷天然就存在矛盾尖锐、群发性等特点。近年来,城
中国人自古以来便对土地有着莫名的情愫,在我国农村更是如此,大家视土地为安身立命之本,而土地征收更是意味着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剥夺,因此土地征收纠纷天然就存在矛盾尖锐、群发性等特点。近年来,城市扩张、基础建设提速带来土地需求的增加,此类纠纷更是爆发性增长,本文将从以下方便进行研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违法性问题
一、主要成因
1.实体违法
(1)未批先征。因为部分行政机关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喜欢先斩后奏,故此原因引发的纠纷数量最多,行政机关因此被判败诉的情形也不胜枚举。如广东省某县政府在尚未办理完成农转非和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便发出公告称土地已被征收,要求相关村民签订合同,并同时组织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该县政府征收行为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并向村民赔偿损失。
(2)少批多占。因为有些行政机关为了获得更多的建设用地,常常超过征地批准文件允许的红线范围征地,侵害村民的合法权益。如黔东南州某县政府超过经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范围进行征地,即使县政府给予村民超出征收范围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但其对超面积补偿的原因无法说明,该行为无疑也违法。
(3)以租代征。有些行政机关则采用更为隐蔽的方法,与村民或村集体签订长期的土地使用合同,已达到实质征地的目的。
(4)滞后开发。某些行政机关在取得征地批文后,却对已转为国有性质的土地不进行开发,村民仍然在土地上耕种。然而随着地价的连年攀升,待行政机关准备收回土地进行开发时,村民面临巨大的地价差值,自然会不满当年的补偿标准,拒绝交出土地。。
2、程序违法
征地行为是一个多阶段行为,涉及以下具体行政行为:1、方案呈报(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2、国务院、省级政府作出征地批复;3、市、县政府公告征用土地方案;4、国土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5、国土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听取意见;6、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7、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方案,支付征地补偿费;8、国土部门实施收地。
二、争议焦点
1、法院受案范围
征地类案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时,往往只是请求撤销征地行为或确认征地行为违法,这样笼统不明确的诉讼请求,会给法院审理带来困难。故法院立案时常会要求原告明确到底是对哪一个阶段的行政行为不服,想要达到何种诉讼目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征地行为目前尚不可诉: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25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此,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应当依法申请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须注意,除了补偿标准之外,征收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和支付方式等,如影响到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实体权益,则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未实际影响村民土地使用权利的征地前期准备行为。如行政机关在征地报批前向村集体、村民确认拟征土地的面积、范围及青苗和附着物清点行为等,这些属于“预征地”行为,只要不影响土地的实际使用,应当认为并未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可诉。
(3)征地批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但须注意,征地批复虽然不可诉,但为了保障村集体及村民的救济权利,对征地批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复议机关不受理或受理后从程序上驳回复议申请的,则可以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4)未设立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程序性公告。因为公告仅为征地批文文件内容的载体,本身没有为行政相对人设立新的权利义务,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此类行为不可诉,但须注意,如行政机关未按照规定公告,则侵犯了知情权,可诉。
2、原告主体资格
征地类案件的原告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村集体,包括达到特定数量的村民以村集体名义提起诉讼;二是村民个人,但在确认原告主体资格时,须注意以下几点:
(1)村集体的原告资格。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人和使用权人,与行政机关的征地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原告资格,但若村集体已与行政机关签订征地协议,领取了相应补偿款,且行政机关在诉前已取得征地批文,则村集体基于土地、青苗、附着物的权利已丧失,无请求权基础,自然无诉权。
(2)过半数村民以村集体名义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7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过半数是指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
(3)村民以个人名义起诉的原告主体资格。村民在以个人名义起诉时,只能基于自己享有的权益起诉,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能对其承包经营土地以外的被征收土地提出诉求。
三、应对策略
1、了解诉讼时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实践中,很多村民在征收程序完成后才提起诉讼,因此应重视起诉期限和相关征地公告,为维权打下基础。
2、厘清利害关系
利害关系是拥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征地类案件中的利害关系人一般限于村集体及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村民。而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原告因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而被不予立案或判驳,做了无用功。
3、明确诉讼请求
征地行为是一个多阶段行为,涉及多个具体行政行为,被征地人应明确是哪个行政行为违法,准确攻击被诉行政行为的违法点,以达到权利保障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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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甄律师解析:从诉讼角度分析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违法性问题,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案件常见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