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不合格怎么维权,安置房不合格找谁投诉: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房屋拆迁中,被征收人的利益主要体现在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上,协议签订后,无论是征收方还是被征收人都需要严格按照协议中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毁约,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选定的安置房朝向是朝南的,面积是100平方米,那么征收方就需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给被征收人这样的安置房。实践中往往不尽人意,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却并不是协议中约定的,有些朝向不对,有些面积大小不一。如果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情形要如何应对呢?
首先,建议被征收人不要领取安置房钥匙,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不符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被征收人不要收取房屋,也不要领取安置房屋钥匙。其次,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倘若安置房面积不是协议中约定的面积,或是安置房朝向,位置等均不是协议中约定的,作为被征收人及时地收集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的一些文件材料、能证明征收方违约的材料等。最后,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征收方违约、毁约都会给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极大的损失。在征收方违约、毁约不履行协议、不按约定履行协议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一定要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协议。
根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相关的裁判案例中也指出,行政机关因未建造符合约定类型的安置房,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交房义务,其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及地方规章、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应当被依法判决确认违法。同时,由于行政机关未建造符合约定类型最低条件的安置房,当事人不接受不符合约定类型最低条件的安置房,判决继续履行协议没有实际意义,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行政机关应当对不履行交房义务违法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交房义务的,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应当是安置房屋的市场价值以及迟延支付该价款期间的利息。
综上所述,被征收人若是遇到征收方未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权。房屋拆迁中,从开始拆房子到完全拿到补偿安置是个漫长的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变数,不一定能顺利的拿到补偿款。因此,被拆迁人遇到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咨询律师帮忙解答,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帮忙维护权利,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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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来源:临律-安置房不合格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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