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打官司,胜诉与提高补偿都实现才完美,拆迁打官司有多严重: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近日,一则国务院裁决胜诉信息刷爆了拆迁维权圈,部分媒体也跟进报道,导致一些委托人纷纷给我转发这则信息,甚至给我打电话询问能否借鉴到自己的案件中,甚是苦恼。
我本来对这个案件不想发表太多意见,但一是问的人多,二是一些委托人对自己的案件产生了误解和误判,索性写上这一篇,让大家痛快的了解一番,做个判断。
案情方面我简单梳理一下。
广西武鸣的这个案件是2014年12月底接受委托,由我和A共同承办(A今年转所去了其他律所)。
委托人3户都姓C,均为广西武鸣区城厢圣运村民,房屋用地是村里分的宅基地,因修建绕城公路要拆房占地。经我们调查,县政府在2010年就取得了修路的征地批复,但一直没公告实施征收,而在2014年4月按国有土地征收的程序做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然后开始拆迁。
2015年初政府方面对三户作出《补偿决定》,我们提起诉讼后,政府方撤销了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于同年又绕回去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发布征地公告,做补偿通知。2016年初政府方迫于绕城公路工期压力将3户房屋拆除。
这个案件违法点很明显:
1、集体土地按国有土地征收,没道理;
2、按国有土地征收却按集体土地标准补偿,没道理;
3、对三户村民作出《补偿决定》,没道理;
4、*拆,没道理;
5、征地批复也存在违法。
同时该案件的法律效果也是很好的,经过我们的努力,武鸣区政府做出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经诉讼后,政府自行撤销;*拆行为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违法;征地批复被国务院确认违法;
通常我们把拆迁案件的办案效果分为四类:
第一类是法律效果好,补偿效果也好,这是比较完美的;
第二是类法律效果不好,补偿效果好,通俗的说就是政府得面子,百姓得实惠;
第三类是法律效果好,补偿效果不好,就是政府失面子,百姓少实惠;
第四类是法律效果不好,补偿效果也不好,算是维权困局了。
作为拆迁律师,第一、二类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因为拆迁补偿的根本就是利益的再分配,而律师的价值就在于化解拆迁矛盾,平衡政府经济发展需求与被拆迁人的补偿需求,同时适度增加被拆迁人利益再分配的比重。
之所以不想对这个案件发表过多的意见,是因为该案件的处理尚在与政府方协调。
实际上,每一个我们承办的案件案情都是不同的,即使一些细小的事实差别也可能导致采用的法律手段、产生的法律效果不同,所以每个案件的办案方法都不可能照搬、复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量身定制。
胜诉的判决值得参考,但不可*信,否则也将导致案件偏离方向,误入歧途。个人认为,胜诉判决固然重要且来之不易,但无论取得多少个胜诉判决,真正能让委托人取得合理、合法、合适的拆迁补偿才最重要。
可喜的是,2017年年末,武鸣区委区政府专门成立了区长挂帅的工作组,将专门解决这3户的补偿问题,而我也刚刚参加完武鸣区区长B主持的拆迁补偿协调会。
又到了2017年的年末了,希望武鸣的三位C先生的拆迁补偿纠纷早日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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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拆迁打官司,胜诉与提高补偿都实现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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