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怎么实施征收才合法国务院590号令告诉您!,征收条例590号令全文: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谁有权拆房子?征地拆迁主体应当如何实施征地拆迁行为才是合法的?征地拆迁是否不按照法律规定就属于违法行为?
政府是征收补偿主体,规定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具体履行哪些职责呢?
今天,创为律师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大家说一说征收方到底应当如何依法实施征收:
1、征收方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并负责监督
《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虽说征收方可以委托给他人来实施征收,但无论是委托给谁,它都是最后的负责人,一旦出现任何问题的义务承担者。
2、征收方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这里创为律师需要提示大家的是征求公众意见,而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很多朋友们反映说自己不知道补偿是多少?更没有见张贴公告?这就有很大的可能性是征收方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征收。
3、征收方要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这个环节比较常见,创为律师经常会听到被征收人说有人上门“劝”自己搬家,但请大家把握好“宣传”和“解释”,如果出现恶意逼迁请及时维护好自己的权益。
4、征收方对征收的房屋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这个环节也常见,多为房屋面积的测量,在微信后台,创为律师会看到被征收人留言说“有人来我家说是测量面积,我没有开门,下次他们再来我们怎么办呢?”其实,这个环节只是对房屋面积的一个登记,但大家注意登记测量后是要进行公告的,出现纠纷问题往往在于没有公告或者补偿面积被减小。
5、征收方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这一点,创为律师要提示大家暂停期限是1年,1年之后如果还以此为借口拖延征收那就不符合法定时间了。
6、征收方要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条例》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安置费,这一点必须明确在纸面上,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承诺。
7、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创为律师提示订立安置补偿协议一定清晰明确,如果过期征收方不履行义务我们可以依据安置补偿协议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协议义务。
8、报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注意:征收方不能以找不到房屋主人就随意拆除被征收人房屋。
9、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10、不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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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征收方怎么实施征收才合法国务院590号令告诉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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