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律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例,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司法解释: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申请人资格的确定,是启动行政复议程序的重要环节。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能纳入提起行政复议机关的监督视野。一般而言,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一是必须是本人权益受侵犯;二是必须是合法权益被侵犯;三是必须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今天北京圣运就为您介绍一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例,希望能对各位读者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2009年,湖南省圣运根据圣运县某公路改造工程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湖南省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以下简称预审报告书),认为该项目用地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通过预审。
2017年10月,A经向湖南省圣运申请信息公开,获知该预审报告书,并得知其厂房在拟用地范围之内。
2017年11月,A对预审报告书内容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预审报告书。
处理结果:
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认为: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意见,A不是预审报告书的相对人,与预审报告书无行政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就预审报告书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律师解读:
一、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具不具有对外的法律效力?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设立的制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有关事项进行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3.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4.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偿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5.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符合当地制定的标准等,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从制度设计上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际上是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前对用地的预先把关,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但并不是项目用地的直接依据,不产生外化的法律效力.
二、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与其所涉地块范围内的A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1.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是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的条件之一,如何来认定A是否属于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
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一种因果关系。司法解释认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只要这种影响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救济,就应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因此,合法权益与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以理解为:公民的权利义务是否受到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实际影响。所以“影响”标准就是对“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另一个表达,“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内容也就是“影响”的内容。不同点只在于一个指行为,另一个指行为主体的利益关系罢了。
2.如何判断
判断构成行政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要素有二:
第一,拥有公民自身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而非违法的或者他人的权益。这里的“权益”益必须是特定人的利益,而非公益利益;
第二,权益损害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因,权益损害是果。
本案中,建设用地预审报告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对用地的预先把关,并不是土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的直接依据。对预审意见所涉地块范围内的A而言,预审报告并不会直接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被征地A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二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A不能直接就预审报告申请行政复议。
律师提示:
行政相对人认为征收造成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直接对自身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诸如预审报告这类政府对征地前的审批性文件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的批复性文件,企业主提起复议,复议机关都不会受理。因为这些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变更。企业主可以对如“土地征收决定、征收方案、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这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提出复议,行使自己的陈述申辩权。
企业在被征收的过程中,面对的是一个信息、资源各方面都不平等的强大主体----行政机关。由此我们便看到了在现实中很多行政机关为达征收目的违法征收的案例。对于违法征收,一些企业主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维权自身合法权益,这是非常好的法律意识。但由于自身缺乏专业知识,在复议诉讼的过程中会存在大量的瑕疵,最终被认定驳回请求或裁定不予受理,不仅达不到企业的维权效果,还会加深与征收方之间的矛盾,导致维权失败。所以在这场比拼智力的征收*争中,专业才是最有利的武器。专业的律师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考虑周全;专业的维权方案宏观布局、滴水不漏、无懈可击。通过不断的找寻征收方的违法点以此施压,多方面手段的综合运用最后达到维权的目的才是专业律师在这场维权战斗中最应有的态度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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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头条-A律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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