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汇|A的征收“烦心事儿”:今日拆迁法律话题
【背景】
本文的主人公A,来自贵州省贵阳市。是贵州圣运里某个偏僻村子的农民。
别看A是个乡下人,但思想一点都不封闭。早年间出门打工、闯荡四海,在村里也算是见过世面的人。在外打拼多年后,有了些积蓄的A厌倦了城市里喧嚣繁忙的日子。回到村里,打算享受享受来之不易的安稳生活。
谁曾想,一张“房屋征收公告”的到来,打破了他的计划。
2014年4月,贵阳市某区房屋征收局在A所在的村子贴出房屋征收公告。公告中明确表明A及同村村民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这事儿要放在其他村子,还算得上是件高兴事,只要补偿协议一签、就可以住进城里边政府安排的安置房。一下子进到了大城市,估计是大部分山区农民梦寐以求的事情。
但,这个村子不一样。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A看着背后这片秀美风景、听着耳边的鸟语花香,陷入了沉思。自己在城市里辛苦这么多年,不就是为了有朝一日能带着积蓄回到这里,踏踏实实的享受这里的宁静。现在一纸公告,就要回到那喧闹的城市里,实在有些不情愿。
跟A同样想法的,村子里还有不少人。因为大多都有外出打工经验,对现在的法律规定、国家政策等还是有些了解的。知道现在政府办事讲究公开,愿意听取老百姓的建议。如果大家努努力,说不定能达成自己的心愿,留在这边土地上。于是,几个人一合计,找了在城里当律师的亲戚作参谋,打算为自己的“金山银山”较较劲。
【信息公开】
为了获取征收公告背后的依据,A计划先申请信息公开。以获得相关证据材料,为下一步行动作参考。
2014年6月,A等3人向贵阳市某区国土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此次房屋征收项目的相关依据和上级批复文件。
2014年6月30日,区国土分局就A他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表示此次房屋征收所涉及的地块为“该区200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和第十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地块”,并向A他们提供《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区200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区2006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等政府信息材料。
【行政复议】
拿到了有关的征地依据、批复文件后。A和乡亲们研究了一下,发现最有决定性作用的就是那两份“用地批复”。这两份批复中明确表示,将A所在村集体的农用地征收,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在咨询律师后,他们了解到按照我国行政复议法,像这种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森林、山岭、草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是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作为此批复相对人的A等人如有不服,是可以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
2014年8月,B与村民们不服《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区200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区2006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上述用地批复。
省政府经审查后,以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由,作出《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B不服省政府作出的该不予受理决定,诉至法院。诉请法院撤销省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要求其履行复议职责。但,一审法院同样认为B及村民的复议申请已经超过法定期限,驳回了B的诉讼请求。
【复议申请期限】
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复议是有期限要求的。以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自身的权利,防止出现在“躺在权利上睡大觉”的情况。
那A等人在2014年提出针对2006年的批复文件的复议申请,是否算超过申请期限呢?起码省政府和一审法院认为是超过的。
但事实上真的如此吗?让我们先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复议期限的: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复议法用当事人“知道”行政行为作为期限的起算点,而不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在本案中,A等人是在2014年6月底申请信息公开后,才知道了上述两份批复文件,此时应为其“知道”之日。而在同年8月份即申请了行政复议,也在六十日的范围内。据此,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不能以超过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二审裁判】
坚信自己没有超过期限的A等人决定向贵州省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省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省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受理他们的行政复议申请。
贵州省高院受理了该上诉,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省高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之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进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其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因此,判断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六十日的申请期限,需要对其是否知道行政行为作出认定。
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贵州省圣运于2006年作出《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区2006年度第九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某区2006年度第十批次城市建设使用土地的批复》后,区政府、区国土局分局分别于2007年1月10日、1月30日作出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中虽然载明了本案涉案两批复字号,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该公告向被征收人予以公开公示的相关证据,故不能认定上诉人B等人已知晓公告以及公告中载明的涉案两批复。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贵州省圣运认定上诉人B提出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对其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最终,贵州省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筑行初字第圣运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贵州省圣运2014年8月作出的黔府行复不字(2014)圣运号《贵州省圣运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责令贵州省圣运对B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总结】
C说: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对于行政复议的申请要有期限要求,否则会出现“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影响行政效率,这一点毋庸置疑。
但行政复议的设立首先是为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如果呆板的用超过申请期限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的复议申请,实际上堵住了当事人对自身权利救济的途径,有悖行政复议的设立初衷。
所以,北京圣运认为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时,要从实际出发,结合当事人的客观情况去认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中关于复议期限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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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博扬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故事汇|A的征收“烦心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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